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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1-11-5 12:08:09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6-15 15:00 編輯

案列

阿如從學校畢業後,就進入一家公司,老闆誠懇待人,上下一團和氣,阿如工作愈快,一
待就是十多年。
於二零零八年金融風暴,公司資金調度開始出問題。某一天,老闆終於召集所有員工表示
,因週轉困難,員工薪水必須延遲幾天發,希望大家能夠諒解。公司同人體恤老闆做人誠
懇,都表示願意幫助公司共渡難關,沒想到一拖至今,已經積欠七個月的薪水。

今天早上老闆正式告知,公司已經宣告破產,不過他安慰大家說,雖然公司不動產都已經
設定抵押,但根據勞基法,員工薪水可以優先受償,要大家不要擔心。

阿如心想,真的是這樣嗎?

答案:阿如的老闆可能誤解了勞基法。

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的確有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
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這個法令雖然是規定工資可以最優先清償,但是在解釋上,與抵押權比較起來,積欠工資
的優先順位,並不會大於抵押權
,因為抵押權是經過地政機關登記,一般人都可由登記而
知道公司負債多少,具有「物權」效力;反觀公司積欠員工多少薪水,一般人並不會知道
,而僅屬於「債權」效力。所以公司拍賣不動產之後,必須先還銀行貸款,剩下的財輪的
到償還員工前六個月的薪水,至於積欠工資超過六月的部分,並無優先權,必須最後跟一
般債權平均分配。

不過根據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雇主每月應提繳一筆錢到勞工保險局,作為「積欠員
工墊償基金」。
如果阿如的公司確有提繳,這時候就可以由這筆基金來償還員工的薪水了
。所以大家要注意,一定要弄清楚公司有沒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如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員工資金墊償金?

一.必須證明雇主確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勞工應請當地主管機關出具公司已經註銷或撤銷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
     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等之證明文件。

二.必須證明向雇主催討工資未得:
    勞工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正明文件。
三.同一雇主之勞工可以共同申請:
     除了上述之文件外,應備申請書,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四.墊償金額:
     勞保局應自收件日期起三十日內核定,墊償積欠未滿六個月之實際工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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