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w10707 於 2014-5-1 20:16 編輯
lin26014885 發表於 2014-5-1 19: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除非駕駛人能證明當時情況是,無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才能無罪!
至於民事賠償用保險理賠及可!
要提出證明,
路口監視器可以(如果沒壞的話).
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以
他人 (在橫向車道等紅燈而目睹車禍者) 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亦可以, 只不知道這篇報導中的大學生有沒想辦法蒐證而已
其實絕對路權這法, 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零三條"
應該是為了保障那些"進斑馬線時是綠燈, 被撞時是紅燈的"
那些 "來不及把斑馬線" 走完的行人.
本來是為了保障行人路權, 本意沒錯
我的看法是, 以"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 就擁有絕對路權" 來將車禍責任完全歸咎於駕駛, 雖然現行法條這麼規定,但有修改空間.
尤其現在行車交通蒐證容易, 只要提出畫面證明行人"進入行人穿越道時是紅燈", 就可以判定該行人不是那些 "來不及把斑馬線" 走完的行人, 發生意外, 則責任要自己承擔. 這才在認知上合理, 也比較不會造成糾紛.
補充: 還有一種人也會走斑馬線闖紅燈:
--> 喝醉酒頭腦不清, 拿著酒瓶在路上亂晃, 把紅綠燈當作酒店旋轉燈的人.
撞到這種人還要賠錢, 比被雷打到還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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