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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12 08:29:12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8-2 11:53 編輯

案例:

小明在一家罐頭公司擔任搬運的工作,由於工作年資較深,經驗豐富,自然成為新進人員
的重要諮詢者。日前,公司引進一套最新機械搬運系統,經驗老到的小明,在操作一段時
日之後,發覺輸送代經常有漏電的情形,非常危險,可能會造成工作上的傷害,因此向雇
主反應要求改善,但主管卻不聞不問。

小明覺得不能置之不理,於是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提出檢舉,結果公司遭到勞檢單位的糾
正與罰款,當公司發現是小明提出檢舉之後,就以小名破壞公司名譽為由把他解僱。
小明覺得自己是為了大家的安全才這樣做,工司怎麼可以用這個理由解僱自己?


答案:小明的工司是違法解僱。

依照勞基法第七十四條,如果員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的時候,可
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而雇主更不可以因為員工去申訴,而把員工解職、
調職或作其他不利的處分。
因此,小明的老闆已經明顯違法。另外,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九
條規定,這樣的工司也會被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員工發現企業有違法現象,為了避免損害到員工本身以及其他員工的工作安全與權益,勞
工自然有權利要求雇主改善,或向勞檢機構提出檢舉,而老闆當然不得對員工友任何不利
員工的待遇。
小明的工司由於引進新行機械設備,但未能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或標準的安
全操作程序,因此可能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
查機構提出申訴,而有勞基法第七十四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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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1149
王子 | 2012-2-12 08:42:10

不過小明的工作權雖然法律有保障,但現實是殘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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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12 15:22:08

回覆 ag1149 的文章
不過小明的工作權雖然法律有保障,但現實是殘酷的!


我經常說法規只是不得已的作為
一樣米養百樣人
同樣一件事情交到不同人的手上
做出來的結果就會有幾千種之多
而法規只有一個
這是為了應付千百萬人幾億心態作為
所以法規遠遠不足以應付千變思維
現實當然是殘酷的
當自己不了解法規的時候
權益受到損失  那才是最可憐也最殘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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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k
騎士 | 2013-8-1 14:36:40

不法行為,是性燒擾?像「老閭不是人」那種的...
偷偷的去檢舉好了
是擔心給雇主知道,還是怕公司檢舉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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