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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威爾斯親王 | 2016-9-4 14:28:20

等「紅綠燈」時突然被人從後方「硬上」,造成你不小心前進「突刺」的話,這到底該算是誰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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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大華開車上高速公路,快到高速公路出口時,前方車輛駕駛A因要下高速公路,打方向燈要切入旁邊車道,大華慢慢減速讓A先行;這時,後方車輛駕駛小明因為沒有注意到大華車輛開始減速,等驚覺時已經來不及剎車,而從大華車輛車尾猛力的撞擊,大華的車輛在撞擊A的車尾,造成A的車輛車尾毀損,小明的車輛車頭毀損,大華的車輛則是車頭與車尾均毀損,所幸無人傷亡。

Q:追撞與推撞的差別?

A:追撞係指車輛在行駛當中,遭後方的車輛撞擊再去撞擊前方的車輛。推撞則是指車輛處於停止狀態,並遭後方的車輛撞擊在被推去撞擊前方的車輛。推撞所需負擔的責任與賠償可能會比追撞少。

Q:請問被撞的A有肇事責任嗎?

A:要切往旁邊車道時,因有先打方向燈先告知後方來車自己要切入旁邊車道,A若均遵守規定而沒有過失,又A的行為與事故發生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且A的車輛在被撞到後,若無再次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的損害結果發生,A可能沒有肇事責任。(註一)

Q:在連環車禍中,誰的肇事責任較大?

A:小明有應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及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義務,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有明文規定,然而小明卻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這場車禍發生,小明的行為與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小明有肇事責任。(註二)
大華並沒有突然減速,若小明有保持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應可以注意到大華正在減速行駛,小明可以避免車禍發生,所以小明可能需要負擔較大的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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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圖自Mobile01)

註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註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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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老司機飙坦克把我車撞了,妳信嗎?


作者: 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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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蓓
威爾斯親王 | 2016-9-5 10:27:33

  在安全上來說  不得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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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 6 + 6 我很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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