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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老子
大親王 | 2009-5-15 19:33:41

申請執行 大陸法院應受理

【聯合報╱特派記者藍孝威/北京報導】 2009.05.15 05:40 am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即日生效。

「補充規定」有十條,重點是經大陸法院裁定認可的台灣法院民事判決,與大陸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依裁定向大陸法院申請執行,大陸法院應予受理。

「補充規定」指出,申請認可的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民事糾紛案件的判決;以及台灣法院民事裁定、調解書、支付令,與台灣仲裁機構裁決。申請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應在該判決效力確定後兩年內提出;大陸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在六個月內審結。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公布大陸法院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一個作出認可判決的,是浙江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各地法院又認可一批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仲裁機構的裁決,多數是涉及身分關係方面的案件。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新公布的「補充規定」,特點是擴大申請認可的範圍,將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範圍加以明確,既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民事判決,也包括對商事、知識產權和海事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便於申請人申請認可,且便於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

其次,為防止在申請認可的過程中,被申請人轉移被執行財產,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補充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對財產保全做了專門規定,明確了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條件以及財產保全的解除。

【2009/05/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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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517
大公爵 | 2009-6-18 01:35:49

參考一下 ' 說歸說 ' 能不能做還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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