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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
攸關勞工權益保障之勞基法修正條文立法院已於6/13三讀通過,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1、大幅提高罰金、罰鍰額度,最高處罰額度提高5倍或以上。
2、主管機關可視違反之情事,公佈企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3、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公司極可能被列入嚴格執法範圍(尤其是責任制的工作):
1、明知為繼續性工作卻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者。
2、要求員工超時工作。
3、與員工約定之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月薪17880,時薪98元)
4、未全額發給薪資、延遲發放薪資、未發給加班費。
5、未依法定程序即要求員工加班。
6、未依法定程序即要求女性員工夜間工作;或要求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夜間工作。
7、僱用員工30人以上之企業未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8、未給予員工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9、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未給予足額補償。
10、拒絕發給離職員工服務證明。
所以,各位朋友們,如果您所任的公司並無違反上述情事,那恭喜您。
如果不幸遇到了,請務必留下上述重點之證據,對您自己日後的勞資爭議佔絕大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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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雲遊自空想
季節變換往如常
之乎者也眾人知
歌辭詩賦獨自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