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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爵士 | 2013-1-24 21:36:57

一、 為穩固健保財源使健保永續經營,以確保國人健保就醫權,
立法院審議通過的二代健保法,業經總統 100 年 1 月 26 日公
布,目前二代健保實施日期將依行政院核定為準。未來二代
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雇主有
1 項及民眾有 6 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說
明如下:
(一)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 50)與其
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 2%自行計算補
充保險費後,繳納給健保局。
(二)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
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 2%扣取補充保
險費,彙繳健保局。


1.超過 4 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2.兼職薪資所得

3.執行業務收入

4.股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我個人看了半天始終不能了解
補充保費究竟跟就醫權有甚麼關係
希望在這裡提問可以得到一點解答
因為我認為~
既然叫保費
為什麼不是像請領保險費那樣
根據請領的金額決定保險費的繳納基數
如果要說是社會福利
那為什麼不提高基本保費而要用這麼複雜且看不出直接關聯的方式收取
補充保費的議題吵了很久
除了"立意良善"以及"懲罰弱勢"外
還是沒有人說明過補充保費是怎麼來的...困惑啊
盼有網友可以解惑{:1_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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