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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bear6268
王室 | 2020-2-29 08:46:00

2020-02-29 00:12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報導

陳姓員警處理少年滋事,騎警用機車到場和無照騎車的官姓少年相撞,導致官後座的陳姓男子左腳骨折;桃園地院以陳員攔停前沒用口頭、手勢或鳴警笛,認定他有過失。

陳姓員警處理少年滋事,騎警用機車到場和無照騎車的官姓少年相撞,導致官後座的陳姓男子左腳骨折;桃園地院以陳員攔停前沒用口頭、手勢或鳴警笛,認定他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判陳員拘役卅日,可上訴;桃園警方對此紛表不服,力挺陳員上訴。

有基層警認為士氣受挫,替陳員抱屈,警方說,當時騎車的官姓少年、陳員均未提告,未料隔半年,官後座的陳男控告陳員傷害,懷疑背後動機不單純;桃園市警察局長陳國進說,「絕不能讓同仁孤立無援」,支持上訴,訴訟費不會讓他負擔。

陳姓警員(廿七歲)前年二月九日晚上十一點多,接獲指示騎警用機車到一處洗車場,查看青少年聚集滋事案,因與官的機車擦撞,官和後座的陳摔倒,導致陳左腳踝骨折,去年四月被依過失傷害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員稱他接到勤務指揮中心指示,一到場十幾個青少年就要跑,官突然騎機車衝過來,自己來不及煞車就撞上,堅稱沒有過失;陳員辯護人指出,官因車速過快右轉未注意才肇事,陳員雖未鳴笛,但執勤非有必要本來就不得任意鳴警笛,並主張阻卻違法。

官姓少年說,聽到有人喊警察來了,自己因無駕照所以要趕快離開,陳姓友人立刻坐上他機車後座,剛轉出洗車場就被陳員機車從左後方撞倒,沒聽到陳員鳴警笛,有聽到他喊不要動,但聽到時兩車已經撞到。

法院認為,陳員並未以口頭或警鳴器攔阻,且未注意前車狀況,撞到時才口頭稱不要動,認定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是因陳員自身過失行為造成。

法院審酌,陳員因疏失發生車禍,考量他是接獲民眾報案到場處理,因公務發生交通事故,且雙方和解金無法達成共識,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陳員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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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mcc
皇帝 | 2020-2-29 09:18:56

無照駕駛已觸法在先,導致同車人損害,應該追究的是無照駕駛的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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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fsimon
男爵 | 2020-2-29 10:02:20
受到警告

感謝大大無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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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5168
王子 | 2020-2-29 19:14:23

這種的都微罪...
無照是違規..連違法都不算....

不搞得罪大惡極..要拼命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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