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7 00:37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地院行政庭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原則,撤銷罰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中市陳姓男子借用母親的證件買車,陳母收到闖路檢點拒絕酒測路檢罰款九萬元、吊銷駕照的罰單,輾轉懷疑是陳的友人馬姓男子所犯;陳將馬的駕照提供給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歸責,但馬否認涉案,裁決處仍開罰陳母。法院調查發現,陳母是殘障人士也不會開車,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因信用問題無法順利貸款,借領有殘障手冊母親的證件買車,將車登記在母親名下。
去年四月十日晚間九時許,該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東山路、松竹路酒測路檢點時逆向逃離,遭警方告發後函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
裁決處依法祭出九萬元、吊銷駕照處分,陳母收到罰單後詢問陳,陳找到當時開車的馬姓男子,並將證件提供給裁決處歸責。但馬否認是當時的駕駛,因全案有疑義,裁決處最後仍開罰陳母;陳提出行政訴訟,聲請撤銷罰單。
台中地院行政庭指出,道交條例雖規定,受處罰人若認為受舉發的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告知裁罰機關,但不是免除行政機關應查明違規駕駛人為何人的責任,且人民只能因自己違法且有責的行為而受罰;既然陳母不會開車、沒有駕照,也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應歸責的駕駛人,已經證明自己無違規行為,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原則,不能讓陳母為他人的違規行為承擔行政罰,因此撤銷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