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8 00:24 聯合報 / 記者李奕昕、蔡翼謙、蕭雅娟/台北報導

新修正的刑法讓警察在處理街頭暴力多了武器,執法更強勢。 記者廖炳棋/翻攝
今年一月十七日,新修刑法一四九條聚眾不解散罪、一五○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生效,截至四月八日,全國依新法移送三○九件、一七二八人,比去年同時送辦件數增加不少;警方認為新法確實讓警察處理街頭暴力多了武器,執法更強勢。
去年一至三月,全國警方依舊法移送公然聚眾六十三件、三七七人,另以社維法送辦二○七件、五七七人。
以往聚眾鬥毆多以刑法傷害罪或社維法處理,滋事雙方常具幫派背景,「江湖事江湖解決」,多不願提告;一般酒客鬥毆,酒醒後往往自覺理虧或嫌麻煩,也不願追究。
結果就是警察到場,當事人不提告,只能抄錄身分資料驅散,但治安敗壞觀感形成壓力,最後依社維法函送裁處。
社維法屬微罪,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只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嚇阻力不足,且不少法官裁定不罰,警察疲於奔命。
刑事局說,新法具體定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讓警察化被動為主動,以刑法偵處,可有效打擊聚眾鬥毆。
不過檢方說,三人毆打一人,相較一對一打架,罪責較重,立法加重其刑有其必要,但實際面仍須證明涉嫌聚眾者,有妨害秩序意圖,才會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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