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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鴻洲
威爾斯親王 | 2023-8-16 07:30:55

周刊王CTWANT |網編組
2023年8月16日 週三 上午7:11

一名男網友抱怨,自己替公司賣命了20年卻被逼離職。(示意圖/Unsplash)
[周刊王CTWANT] 一名男網友抱怨,自己替公司賣命了20年,老闆最近卻開始萬般刁難,不僅在工作上找麻煩,就連工資也要苛扣,雖然之前看過其他同事也被用同樣手法逼走,但他為公司付出這麼多年,如果想要他離職,大可以仁慈一點直接資遣。貼文曝光後,網友點出關鍵「因為你在這家公司工作20年了,資遣你會很貴」。

原PO在臉書社團「匿名公社」發文,「在公司賣命了二十年,老闆越來越刁難,不僅工作找麻煩,工資也苛扣。如果想要我離職,為什麼不直接資遣我?之前看過其他同事也被用同樣手法逼走,但我這麼多年的付出,不想我在公司為什麼不仁慈一點資遣?好委屈」。

貼文引發討論,網友紛紛留言「特休假應該每年30天了吧,請爆,要爛大家一起爛」、「不用太認真,做事不出錯點到就好」、「我的經驗是降到最低薪資之後還不走才被資遣,再撐一下就海闊天空了」、「勞退新制上限也只有六個月資遣費...現在工作不好找,做好自己的本份,問心無愧就待著,這樣的老闆就跟他耗」。

另外,也有人點出關鍵「因為你在這家公司工作20年了,資遣你會很貴」、「資遣那就要新制:一年半個月薪水,二十年,10個月薪資加預告工資,這樣就是11個月全薪」、「你簽自願離職可以省錢,資遣才是最後手段。真上新聞被報料,對內可以和員工說有優退福利,對外可以和勞工局說不同意調動職務,符合資遣條件,並非惡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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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tblad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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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溪
王子 | 2023-8-16 07:45:35

其實老闆他們也會想.公司也養你20年..

與其想.不如靠自己.

我個人曾經是公司除了股東外..表現最好的..公司該給的都有給...後來中部市場因為921地震.整個生意場改變.大股東有一天直接下來接管.連喘息一分鐘都沒.

美女怕老.老闆也怕老..我們身為員工也怕老.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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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霄
王子 | 2023-9-22 21:04:16

資遣要給資遣費
你提離職一毛錢都不用給
多劃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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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鴻洲
威爾斯親王 | 2023-9-22 21:30:41

蕭霄 發表於 2023-9-22 21:04
資遣要給資遣費
你提離職一毛錢都不用給
多劃算阿...

樓主文章所敘述內容就是老闆資遣員工又要省下資遣費.
所以文章木為賣命20年遭逼離職…他崩潰喊:直接資遣我
內行人揭資方「超陰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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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2023-9-22 22:23:11

本篇最後由 raiderlara 於 2023-9-22 22:45 編輯

用這招說實在只可以跟老闆皮下去不出錯.別遲到早退.交代做的事就坐滿不滿意是你的問題.逼老闆出錯才有機會告
補充:就是逼老闆以以「不勝任」為由解僱就可以拿資遣.或是開除你就可以告應為有20年資歷怎麼告員工都會贏
慣老闆不是沒招對付的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 10 點說明
1. 預告期、資遣費及謀職假不能少
《勞基法》第 11 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 11 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2. 「不能勝任」的定義
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包含 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 因為若是勞工能力能夠勝任,但是卻不願意做,也是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都包含在這一款內。

3. 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司法實務上,使用第 11 條第 5 款解僱員工,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若勞工有上述情形,無法達到雇主的經營目的,也不能直接任意解僱,若有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舉凡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4. 須有考核標準,而非雇主主觀認定
因為雇主的經濟目的,只有雇主能明確掌握,所以是否適任,取決於雇主端,但不是取決於雇主的任性。雇主應依該職位欲達成的經濟成果,而有一定的考核標準,未達標準也必須經過上述迴避解僱的作為,最後才能解僱。

5. 並非有給付資遣費就合法
因此,並不是雇主主觀不喜歡某勞工,口頭以「不適任」,並願意給付資遣費,就代表資遣合法,許多法院判例,雇主即使給付資遣費,但仍不符 11-5 的法定要件,而被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雇主必須給付離職後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6. 員工故意擺爛,法律上仍為經濟性解僱
許多雇主的疑惑,是為何勞工能力不足,或是故意不作為,應該與第 11 條其他 4 款不同,應該可歸責於勞工,為何還要給付資遣費?這裡涉及到的包含了雇主的招募選考能力,理論上,應該是經過一定甄選程序,確認勞工符合雇主需求,才會錄用,所以這一條也會算在經濟性解僱的範疇內。

7. 也有問題出在雇主招募能力不足的狀況
當然,實務上,不少雇主的招募甄選能力有別、求職者僅經過幾次面談,不乏有雇主招募識別能力很差、看走眼狀況,也不少雇主會抱持著先進來試試看再說的看法,但仍然有本條款的適用。這裡會衍生另一個問題,就是試用期的爭議,就不在此多談。

8. 須確實執行績效改善計畫
若雇主訂有 PIP 程序(績效改善計畫),務必要確實執行,有法院判決是因雇主沒有落實執行,因而判決勞工勝訴的。

9. 為避免後續爭訟,可簽署資遣同意書
最後,還是要強調,並不是只要給予資遣費,就可以任意以 11-5 資遣。必須要有考核作為、迴避解僱作為(PIP 流程)等,該有的程序不能省。

此外,雖然依法資遣不需要勞工同意,但如果可以的話,勞工收受資遣費時,簽署一份資遣同意書,明確指明資遣事由,確認勞工當下意願,可以減少後續爭訟可能(資遣事由不得於臨訟時事後追加)。

10. 證據的重要
不管是雇主或勞工,最後取決於證據的完整度。

還有
「你簽自願離職可以省錢,資遣才是最後手段。真上新聞被報料,對內可以和員工說有優退福利,對外可以和勞工局說不同意調動職務,符合資遣條件,並非惡意解僱」。
別聽他的....
關於調職之合法要件,勞基法是規定於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想要調職或是調動勞工的工作地點,除了要遵守契約的調動約定,還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基於營業上的必要性,不可因為不當動機及目的而調動。
2.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3.新工作是勞工能力所及、可以勝任。
4.如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必要協助是你說了算)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即便契約寫清楚了,如果實際調職或調動工作地點時,沒有遵守以上5個原則,這時候的調動也是違法調動。

隨便一條都可以告死慣老闆.就是惡意解雇
有時也要有意無意地讓老闆知道法律不是只有你懂!我以前也是人家員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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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鴻洲
威爾斯親王 | 2023-9-22 22:56:02

raiderlara 發表於 2023-9-22 22:23
用這招說實在只可以跟老闆皮下去不出錯.別遲到早退.交代做的事就坐滿不滿意是你的問題.逼老闆出錯才有機會 ...

樓主你想得太簡單了.勞工局不是你家開的.是為老闆而開的.
你去勞工局申訴.不是勞工局的人出面來調解的.是勞工局委任任外面的人員.
來幫你跟雇主調解.調解人員多會跟雇主說讓員工回去工作崗位上班.
雇主多會答應.然後勞資雙方和解完成.你回去上班就會知道.
不知不覺的就作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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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2023-9-22 23:05:27

本篇最後由 raiderlara 於 2023-9-22 23:15 編輯

這種小案子我幫人贏10幾次了當然有要配合其他招
這事上法院就會有1~3庭調解庭依樣有書記紀錄.在這之前不要接受任何外面調解
都想要資遣費了還會想做下去?
「在公司賣命了二十年,老闆越來越刁難,不僅工作找麻煩,工資也苛扣。如果想要我離職,為什麼不直接資遣我?
我教的是如何逼老闆資遣你不減少年資.如果還想做我也沒招最後肯定給逼退一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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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2023-9-22 23:24:10

如果決定翻臉了記得要寄一式3分以上存證信函勞工局 公司 及公司負責人家裡或是已知可收到之地點.警察局備案.最好用郵局寄.打電話給勞工局承辦說堅持紙上法院調解.不接受私下 外面無公正調解.勞工局就會幫你轉檢察院.此時若有騷擾還可以加告...以上都是標準作業程序....
再教沒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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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m
版主 | 2023-9-23 06:59:04

很奇怪,台灣有些老闆好像照規則走會死一樣
一天到晚笑對面怎樣怎樣..現在看看自己...小丑根本自己啊....
幫自己買車買房買小三他覺得很合理
幫優良員工 老員工爭點福利甚至照法律走他覺得賠慘了
醜惡的樣子真的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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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2023-9-23 07:08:57

其實還有更陰的玩法...
台灣這種事每天發生記得保護自己權益別讓少數的慣老闆過太爽.
財團法人法扶全國七碼專線:412-8518轉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點此撥打)依語音提示洽電話法律諮詢中心。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 ... amp;p=1&id=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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