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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4-5-26 15:36:14



溫婦一九八五年起和已婚的黃男交往同居並生女,女兒由她撫養,黃男另有妻、兒。她聲稱自己奉獻了近四十年的青春歲月。(示意圖,資料照)

2024/05/26 05:30
〔自由新聞網記者 楊國文/台北報導〕經營食品業致富的黃姓公司董事長,卅九年前和溫姓女員工同居生女,六年前黃男心臟病危手術出院後,疑為了照顧溫婦母女生活,簽訂債務清償契約書,將名下合計價值至少六千萬元的三間房屋移轉給她,但黃男事後反悔興訟,法院已判將其中兩間房屋移轉給溫婦,但黃卻將應給對方的第三間房屋出售,並主張簽約時遭對方脅迫,拒絕履約,一審判溫婦敗訴;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雙方是合意簽約,逆轉改判黃男應賠償第三間房屋的市值三三八一萬多元給溫婦。

約定給新北桃園3間房
溫婦提告指出,她一九八五年起和已婚的黃男交往同居並生女,女兒由她撫養,黃男另有妻、兒。黃男多年來積欠她至少上億元債務,她也奉獻了近四十年的青春歲月。

董座賣掉一間房屋規避
溫主張,黃男二○一八年十二月初重病住院,一度命危,出院後,同月十三日黃男簽訂協議書及債務清償契約書,約定「黃男向溫婦借款加上利息共積欠五億元,雙方同意以四億元達成協議」,願將他的兩間桃園市、一間新北市房屋移轉登記給溫婦,並載明黃男在自由意志下同意此契約。

事後,黃男拒絕履約並興訟,法院判決黃男應將桃園、新北市兩屋移轉給溫婦,黃已履行。不過對於桃園的第三間房,黃男以已出售給別人,且簽約時遭脅迫為由,拒絕履約。溫婦提告,依鑑定求償市值三三八一萬元。

黃男指稱,他因心臟衰竭被發佈病危通知,出院不久身體仍虛弱,溫婦竟脅迫他簽署債務契約,而溫婦曾在他的食品公司擔任會計,母女大部分生活費用由他負擔,「何來五億元借他?」,主張契約應屬無效。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溫婦僅泛稱曾擔任炸雞攤販等工作,累積不少財富,但未提出借貸五億元給黃男的證據,判溫婦敗訴。

判吐還折現3千8百萬
高等法院二審指出,黃男、溫婦是在已成年的女兒見證下,完成簽署契約,過程平和,女兒也證稱小時候黃男每次回家都向媽媽拿錢,法官認定屬合意契約,黃已承認積欠溫婦債務。

高院另依溫婦提供的對話錄音認為,黃男承諾會將已售出的房屋買回,再移轉給溫婦,卻未履行,認定他悔約無理,改判黃男應如數賠償三千多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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