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F 捷克論壇

搜尋
steven88z
大公爵 | 2011-7-17 02:34:57

行政院客委會不只是桐花文學獎要求獲獎者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授權客委會,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昨天又有讀者爆料指出,客委會要求獲補助的客語廣播節目亦須無償授權客委會,在「客家影音網路平台」發表與利用,也是另一種「流氓行徑」!


補助優良客語廣播節目作業要點載明「申請之節目如獲補助,申請單位須同意就補助案之節目內容及相關文件等資料,無償授權『客家影音網路平台』發表與利用」。


獲補助電台 得自付版權費


化名「阿亮」的電台工作者說,電台播放聲音、音樂、歌曲,都須付費給著作權仲介協會,內容包括單曲計次,或不計次數按月單曲概括授權費等,他服務的社區小功率電台,每年支付給三家仲介協會共約六萬元,全國性電台則需花上百萬元。


客委會製播的節目不只在廣播上播出,還要在客家影音網路平台上播送,客委會將節目上網會使用到什麼程度,製作人並不清楚,如何去談授權?客委會若要將節目上網,應自負法律責任,而非轉嫁給電台。


客委會傳媒中心副處長遊進忠說,客家影音網路平台服務網友和海外鄉親,單日收聽五百至八千人次。目前尚無客家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若多數電台認為應由客委會統籌談授權且付費,明年考慮研議修訂要點。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指出,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的費用皆獨立計費,會要求該網路平台取得授權,不會針對個別節目製播單位。


分享分享 收藏收藏
FB分享
回覆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會員

建議立即更新瀏覽器 Chrome 95, Safari 15, Firefox 93, Edge 94。為維護帳號安全,電腦作業系統建議規格使用Windows7(含)以上。
回頂部 下一篇文章 放大 正常倒序 快速回覆 回到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