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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11-8-26 03:19:47

記者楊國文、古明弘/台北報導

名模林志玲抗稅案定讞,被國稅局要求補稅高達684萬!林志玲在東京得知消息後,深夜透過簡訊表示:「立即補繳」。

林志玲是被台北市國稅局查出漏報92至94年薪資所得,要求她補稅684萬多元,並裁罰135萬多元罰鍰,但因無漏報故意,因此免繳罰鍰。

林志玲日前出庭指稱,她執行代言和表演工作,需自行負擔工作成敗,所得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工作成本才報稅,但提起訴願失敗,再打行政訴訟抗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認定,林志玲雖不是故意逃漏稅,不用罰款135萬多元,但從凱渥經紀公司領得酬勞都是個人薪質所得,不能扣除成本,應補稅684萬多元。林志玲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判決仍認定,林志玲應補稅,昨判她敗訴定讞。

因林志玲抗案風波鬧得沸沸揚揚,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要求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增訂所謂的「林志玲條款」,今年報稅適用的「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模特兒、演員等十類職業包括在「表演人」項目,可扣除費用標準維持45%。

林志玲條款非一體適用

國稅局官員日前表示,林志玲的補稅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因「林志玲條款」有所不同,而且,雖然「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將模特兒明文列入,但並非所有模特兒都可以適用,仍須符合自負盈虧、無僱傭關係等標準,其收入才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東京傳訊「立即補繳」

林志玲昨天在東京演出舞台劇「赤壁-愛-」,在得知消息後,在深夜以簡訊回覆:「尊重司法判決,立即補繳,六年爭取終於告一段落,政府立法模特兒為表演人身份已代表正視與肯定,感謝。希望有更清楚的理解與條文,不會讓將來的模特兒表演者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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