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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ten10
威爾斯親王 | 2011-8-26 07:04:08

【劉昌松、宇若霏╱台北報導】林志玲漏報3年薪資所得約1735萬元,被國稅局連稅帶罰共819萬多元,她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稅。法院認定這些錢是經紀公司給她的「薪水」,依法要全額申報,昨判她要補稅684萬多元,但免繳135萬元罰鍰。全案定讞。
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化妝師、機票錢等最高百分之45的工作成本後,再申報繳稅即可,不用全額申報。她曾親自出席財政部訴願會,還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引起騷動。


仍需補稅684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0月判決認為,林志玲的演出、代言工作是由凱渥經紀公司指派,她不能未經同意私自接案,這就是領薪水,雖她舉證說明有支出工作成本,但所佔比例很小,不影響2003年到2005年間「領薪水」的事實,她仍應全額申報,依法補稅,但考量她因對稅法認知有爭議所以漏報稅捐,因此免繳罰鍰。她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遭駁回定讞,仍需補稅684萬元。
對此,林志玲昨正在日本演出舞台劇,截稿前無法聯絡上本人,經紀人范清美昨代答「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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