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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威爾斯親王 | 2016-4-30 08:59:46

山路潑油、害人車禍,該當何罪?




九彎十八拐疑遭潑油!騎士過彎慘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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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天風和日麗的早上,大華騎重機準備跟車友上山踏青,轉彎時,發現彎道上被人潑滿汽油,大華放慢速度經過但仍然摔車滑倒,經緊急送醫後,大華的手臂與大腿部有多處挫傷,並無生命危險,因只有彎道的部分有汽油,警方猜測應該是有人蓄意潑汽油,大華告訴警方可能是住在附近的小明所做的,因為小明因為覺得路過的重機太吵,常常與路過的重機騎士發生爭執,所以小明有極大的可能會做出潑油的行為。

Q:若找到確切證據證明是小明潑油,小明會有什麼刑責?

A:刑法上在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是需要有證據(註一),如僅單純猜測是不可能作為判斷的依據(註二)。
若小明故意在道路上潑灑汽油造成大華手臂與大腿部有多處挫傷,符合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要件,但刑法上的犯罪成立並不能請求小明負損害賠償,大華應另提民事訴訟或是附帶民事訴訟向小明請求醫藥費或其他損害等。
另外,如潑灑汽油的行為已導致道路上無法行駛車輛,造成公眾往來危險的狀態時,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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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是否還有觸犯其他規範?

A:若小明故意將汽油潑灑在道路上,會造成來往車輛打滑可能產生更嚴重的車禍,汽油可能為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小明除將道路復原外,還會被處以1200以上2400以下之罰鍰。(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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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註二:
最高法院刑事20 年上字第 958 號判例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是否可信更須參酌各方面之情形,尤不能以推測理想之詞,以為科刑判決之基礎。
最高法院刑事40 年台上字第 86 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註三: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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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叮嚀@

山路行駛應減速慢行。
遇到濕滑路面更須減慢速度。
若遇到濕滑路面時,可適度擺放警示物品,警告後方車輛。
若不幸因路面濕滑出車禍,同樣可以行車紀錄器佐證。

作者: 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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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zhan
威爾斯親王 | 2016-4-30 16:32:01

由衷感謝樓主辛苦無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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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 6 + 6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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