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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威爾斯親王 | 2016-12-22 03:37:54

「一覺」醒來,社區「公有地」竟被圍起鐵鍊,成為路霸「專屬」停車場,難道居民只能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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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載著從國外回來的朋友一夥人到著名的夜市參觀及吃美食,未料附近的停車場全客滿,在附近繞了幾圈後,阿強發現一處馬路邊被人用鍊子及鐵架圍著,仔細一看鐵架上還印有商家名稱,原來是旁邊的商家為了方便顧客停車而將原本可供大家停放車輛的地方用物品圍起來,阿強氣得大叫要請警察來處理,而商家的老闆卻說這路邊的地是他所有的,本來他就有權使用。阿強的外國友人這時不禁也問在台灣這樣的路是否可合法停車呢?

Q:商家的行為是否合法?

A: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看,一般未明確定義的道路或是巷弄可能為公有也可能為私有,然而從使用上角度而言,並非僅公有公用、私有私用的型態,比方來說,「既成道路」為私人所有但卻供公眾通行。過去大法官曾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提出解釋,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指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成立的要件有三:1.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其他如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則非大法官所解釋之公用地役關係。因此,在公用地役關係下,所有權人對既成道路僅有公法上之補償請求權而無使用收益之權,但政府機關於既成道路上之規劃使用、鋪設、維護、保養等等,實務上仍認為屬公用地役之範圍。如政府機關在既成道路上已規劃停車格,則所有權人並沒有阻止的權利,也不能設置障礙物禁止他人停車。

Q:無合法使用權限可能違反哪些法令?

A:依照個案的情形在行政處罰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相關的規則,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8款則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在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因此在案例中如商家老闆明知道該路為非自己所有(包含商家與他人共有情形)卻意圖為自己利益,而排除他人使用權利,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外,極有可能也觸犯竊佔罪。

在法律上所有權的概念對於一般民眾,除非去調閱登記事項查明,否則如案例中阿強僅是臨時停車是無法從所有權來主張權利,若從使用權利的角度,以法令規定、政府機關已劃設可停放車輛或是使用習慣來判斷,則較能主張使用上的權利。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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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叮嚀◎

1. 於不確定產權歸屬之路邊停車時,下車後拍照存證,確認停車前車輛狀況,避免車輛遭破壞,可做為證據之用。

2. 只要是公家單位已畫為停車格,一般民眾停車權利不變。

3. 若遭私人佔據公有路邊土地,可報請相關單位處理。(例如:播打1999市民專線,或者報警處理)




路霸!圍欄強占車位出租 男判10月


作者: 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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