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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 2020-2-12 16:08:55


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

傅姓計程車司機在2006年載著女乘客飛奔新北八里區海邊,在車上親吻擁抱女子,甚至用摩擦女子下體直到射精,犯後開車逃逸。女子受辱後求助報警,並採集DNA比對犯人。時隔十餘年,傅司機因物品遭竊報案,經採集DNA被揪出曾犯下的罪行。士林地方法院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2006年5 月10日淩晨,傅司機在北市松山區健康路搭載女子,未把人載到女子指定的內湖區,而是開到新北八里區海邊,在車上違反女子意願,親吻女子臉頰、脖子,撫摸大腿,擁抱肩膀,甚至用下體摩擦女子著內褲的下體後射精,對女子加重強制猥褻得逞。

女子指證歷歷,司機開的路線跟目的地不同,快速把車開到八里海邊,鎖上車門,慘遭司機壓住、摸遍全身,「他射精在我肚子和衣服上」,接著就被叫下車。「下車後很想在海邊自殺,但都沈不下去」,於是大聲求救,後來有人協助報警,搭警車去派出所報案,也前往醫院驗傷。

女子案發當天早上至醫院驗傷,送驗後內褲底部、脖子、衛生紙找到同一男人的DNA。全案經過十多年,傅司機因計程車上發生竊盜案,警方採集司機DNA,打算要排除車主找出嫌疑犯,不料卻發現司機多年前涉案。

司機辯稱,女子心情不好想去兜風,才會提議到海邊,開到八里海邊時,車資已經6百多元,女子沒錢付車資,「主動開口要做,要去旅館做」,沒有逼迫,全是你情我願。

合議庭認為,女子自行下車到人煙稀少的海邊,還有司機開車離開等情節,間接佐證司機違反女子意願強制猥褻,且僅積欠6百元就願用身體抵償車資,依國內生活水平顯不合乎常情,認定是卸責之詞。

合議庭指出,依DNA比對結果,認定司機確實在案發時,親吻摩擦女子內褲及射精,但女子陰道並沒有驗出DNA,且女子對於是否遭陰莖插入陰道,前後所述不一,認定司機非犯強制性交罪,而是犯加重強制猥褻罪。

合議庭審酌,司機為逞一己之性慾,利用駕駛計程車過程車,以強暴方式猥褻不認識的女子,造成女子身心受創,影響社會治安重大,犯後否認犯行,未賠償女子等,全案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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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4808
大公爵 | 2020-2-12 16:45:06

該來的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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