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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bear6268
王室 | 2020-3-12 08:49:50

2020-03-12 07:26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少女小秋逃離安置機構,借住在吳男住處,酒後與吳發生性關係,小秋被帶回安置機構後告訴社工,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5月。可上訴二審。

3名少女小春(化名)、小夏(化名)、小秋(化名)兩年前逃離安置機構,其中小秋借住在吳男住處,酒後與吳發生性關係,小秋被帶回安置機構後告訴社工,經社工通報,吳男否認與小秋嘿咻,但相關證人指證,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5月。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小秋(15歲)於2017年10月11日與另兩名少女逃離安置機構後,小秋與小夏借住在小夏的男友賴男住處,而小春則借住在吳男位於台中市的住處,她們並約定小秋於翌日須借住在吳男住處。

同年月12日,小秋借住在吳男住處,當晚住在2樓房間內,吳在未違反小秋意願下,與小秋發生性關係。小秋返回安置機構,經社工詢問,小秋告訴社工她曾與吳嘿咻,社工依性侵害犯罪程序通報,經警查獲吳。

吳男固坦承小秋甫自安置機構逃離後,曾借住在他住處,但否認有何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我沒有跟她發生性行為,當日她是係睡在我奶奶2樓房間,我則睡在1 樓沙發」。

小秋證稱「我和吳男及他媽媽共3人在公園喝酒,當時喝完酒,我是由吳背回他的房間,他把我衣褲都脫光,兩人就發生性關係。事後外出後我就問他,我們要不要在一起,他說好,他離開時我就拿他的手機來看,朋友看到時就問我有問吳可以拿他的手機嗎?我騙朋友說有,朋友去跟被告說,被告走向我把他的手機拿走,然後他就自己先走了,他也沒有跟我說拿他手機及黏他的事情讓他很反感」。

小秋又說「我遭他性侵就那1 次,他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任何違反我意願的方式,我有跟小春及小夏說過遭侵害,也有告訴機構及社工,是因為不小心說一小部分後,社工關心後說出來的」。

合議庭審酌,吳男案發時為21歲,血氣方剛,明知小秋未滿16歲,對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未臻成熟,仍與她發生性行為,犯後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惟考量他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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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55538
威爾斯親王 | 2020-3-12 13:40:54

這時候拯救失學少女也要確定對方有沒有滿16歲

否則吃不玩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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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60830
王子 | 2020-3-12 14:43:32

滿16歲就有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
這律法還是有很大的問題啊~
反正對官無利益的他們也懶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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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5168
王子 | 2020-3-12 21:51:31

就被社工套話出來的...
以此作為依據..我認為證據力不足...

再者..
社工真那麼完美..
那為何要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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