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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3-13 08:52:15

2020-03-13 08:36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道路坑洞害婦人摔斷手、腦出血,法院判桃園市府國賠29萬8556。

桃園徐姓婦人騎機車經楊梅路段因路面出現1個深達6公分的大坑洞,害她摔車導致腦出血、手骨折,並向桃園市政府請求國賠80萬元,市府則主張當天降雨量高達329公釐,是暴雨造成偶發事件,但法院認為,道路坑洞是柏油鋪設品質不佳,市府管理有欠缺,判市府國賠近30萬元。

徐主張,桃園市政府為市區道路管理機關,但疏於維護道路,導致她去年5月17日晚上8點多騎車經過,路面有個長、寬、深各90公分、50公分,6.4公分的凹洞,因當天下雨積水無法辨識,經過時重心不穩摔車,導致左手骨折、腦出血,四肢都有擦挫傷,請求桃市府國賠80萬元。

桃市府則說,根據108年度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轄管道路坑洞機動養護工程契約巡修作業計畫書,楊梅區的道路巡查頻率為3天1次循環,並調閱去年5月16日、17日的巡修影像及通報紀錄,該路面在事故前1天、當天均沒有坑洞或通報紀錄。

此外,依氣象局降雨量顯示,當天降雨高達329.9公釐,認為該坑洞是當天強降雨造成,屬於偶發事件,在行政資源有限下,對於偶發、不可抗力的事件,難期待市府在未通報狀況下能即時排除,認為對該路段的設置、管理並無疏失。

市府還說,徐並沒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其越級騎重型機車導致注意力有所欠缺,才行經坑洞摔倒,主張該事故與道路有坑洞的缺失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且若在正常駕駛下,應可輕易發現有坑洞即時閃避,並以徐越級駕車為由,對於事故自身應負9成過失。

法院根據警方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表及照片,發現該坑洞不小,路面遇雨積水,客觀上機車行經很容易摔倒,而桃園市府身為道路管理機關,本就應整修路面維持平整,以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

法院認為,就算當天大雨沖刷產生坑洞,但根據現場照片,該路段其他路面大致完整,可見當天路段附近的雨量並未超過可承受範圍,而道路柏油鋪設品質不佳,遇降雨產生坑洞,這種因道路品質不佳產生的瑕疵,仍應屬於桃園市府管理有欠缺。

法院指出,不能僅因產生坑洞至事發相相距時間過短,桃市府不及採取具體措施,就主張沒有欠缺,否則等於要用路人承擔道路舖設品質不良所生之風險,也就是說,市府未能確保柏油鋪設品質,才導致遇雨產生坑洞,危及往來車輛安全,而與坑洞產生後能否即時防止損害無關。

法院另考量,徐僅有小型車駕照,卻違規越級駕駛,且現場為直線路段,道路寬達360公分,現場也有照明,堪認徐事前應可看見有積水,且有充裕空間避開,徐和市府各應付一半責任,審理後判處桃園市政府應賠償徐一共29萬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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