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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 | 2010-1-7 19:31:13

一)清教徒革命 十七世紀初年,原來統治英國的都鐸(Tudor)王朝絕嗣,原任蘇格蘭(Scotland)國王的詹姆士六世(James Ⅵ),就以女系血統的關係而入繼英王,改稱為詹姆士一世。他深信當時在歐洲還很盛行的專制學說,認為君權神授,可不經國會就任意行事;這種專橫的態度本來已經引起國會的不滿,到了他的兒子查理一世(Charles Ⅰ)在位時,還是專制自為,不斷和國會發生衝突。一六二八年,國會提出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強迫他簽字遵守。請願書中有如下的規定:1.非經過國會投票通過,國王不得向人民徵收任何稅捐;2.軍隊不得占住民房;3.未經法院判罪,政府不得拘捕或科罰人民。查理一世為情勢所迫,雖然簽署了這項請願書,但是到了一六二九年就下令解散國會。從此以後的十一年,他不僅不召開國會,而且假借封建時代的各種陋規,向人民徵收苛捐雜稅,更加重了英人對他的反感。

  除了一般人民對國王不滿以外,宗教問題更使英國局勢惡化。原來自從宗教改革以後,英國國教還帶著不少舊教的色彩,不少人想再加以改革,使其成為簡單嚴肅的信仰,堅持這種主張的人稱為清教徒(Puritans)。查理一世的宗教主張恰巧和清教徒相反,企圖將英國國教恢復為舊教。他還藉故迫害清教徒,不少清教徒被迫移居美洲。後來因宗教問題,引起蘇格蘭叛變,查理一世因需軍費,不得不重新召開國會,但是新國會卻向查理一世提出大諫章(Grand Remonstrance),斥責他過去各種措施的不當,並將他親信大臣數人逮捕處死。查理一世受到這種刺激,便親自領兵,前往國會逮捕五位領袖議員;國會也號召民兵相抗,於是內戰爆發。擁護國王的只是少數封建貴族,稱為騎士黨(Cavaliers);擁護國會的多為中產階級,稱為圓顱黨(Roundheads)。查理一世兵敗被俘,而於一六四九年被國會判處死刑,王權遭受一大打擊。

  在這次內戰中,清教徒出力最多,後來清教徒的領袖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又獲得政權,因此就稱這次革命為「清教徒革命」(The Puritan Revolution)。

  (二)光榮革命 清教徒革命成功後,改採共和政體,推克倫威爾為「護國主」(Lord Protector)。在他執政期間,曾與荷、西兩國作戰,獲得勝利,但他獨攬軍政大權,許多英人對他仍然不滿。到了克倫威爾逝世後,貴族與民兵合作,而於一六六○年迎接逃亡在外的查理一世之子回國復辟,稱為查理二世。

  查理二世卽位後,仍圖恢復專制,不過他還慎重行事,並未與國會發生嚴重的衝突。到了一六八五年查理二世死後無嗣,其弟詹姆士二世繼位,卻積極推進恢復舊教和專制的工作,致使人心大憤。國會中王黨(Tory)與民黨(Wing)兩派議員,決定聯合驅逐詹姆士二世,並於一六八八年,派人迎接出嫁在荷蘭的詹姆士二世之女瑪麗(Mary)的夫婿威廉為英王。當瑪麗與威廉抵達英國時,全國軍民熱烈歡迎,詹姆士二世被迫逃亡,威廉順利卽位,號為威廉三世。這次革命因未流血,所以稱為「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威廉三世既因國會擁戴而即王位,即位後就多聽從國會的主張。國會在一六八九年通過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經威廉三世簽字遵守。其中規定:1.國王未經國會的同意,不得徵稅募兵;2.議員在國會中享有言論的自由;3.國王不得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和法案等。從此以後,英國專制王權結束,國會成為最高的立法機構,掌握了國家最高的統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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