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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2-2-17 15:29:12

2022-02-17 11:10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羅姓護校女學生4年前騎車行經桃園市龍潭楊銅路,因路面有長140公分、高6公分的突起,導致她摔車腦部重創,終身得靠人照護。示意圖/ingimage

羅姓護校女學生4年前騎車行經桃園市龍潭楊銅路,因路面有長140公分、高6公分的突起,導致她摔車腦部重創,引發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力100%損失,終身得靠人照護;她和父母向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要求國家賠償,一審判養工處應賠償2487萬元,二審改判桃園市府養工處應賠償2536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羅女、父母主張,她2018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騎車沿楊銅路往楊梅方向,路面出現一個長140公分、高6公分的突起,現場沒有防護措施獲警告標示,害她因高低落差摔車重傷,引發肺炎呼吸衰竭、顱內出血、水腦症,終身無工作能力,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羅女向養工處求償2587萬餘元,羅女父母也各求償200萬元。

養工處抗辯,根據警方交通事故調查表,羅女超速行駛,路面也畫有雙黃線禁止超車,羅女仍未保持適當距離試圖超車才發生事故,且之後幾輛機車都安全經過,難認事故和高低落差有因果關係。

養工處指出,羅女在雙黃線試圖違規超車,且行經一般人都不致發生重心不穩而摔車的路面,卻發生意外,認為羅女也有過失,應負擔至少9成責任。

法院認為,路面內側有長、高各約140公分、6公分的高低落差,可見路面不平整,加上是向左彎道路,也沒有擺設警告標誌,用路人行經確實有摔倒可能,案發後養工處也重新將路面鋪平,可見養工處對於路面管理維護有欠缺。

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羅女沒和前車碰撞,事故前有煞車再向左傾,認定是因經過路面不平才摔車,且羅女進入左彎時有煞車,羅女也沒有超車,都在機車道內,可見羅女無過失,不採信養工處辯詞。

一審判養工處應賠償羅女看護費、精神撫慰金、醫療、交通費等2387萬元,另應各賠償羅女父母各50萬元精神撫慰金,共計2487萬元;二審計算後,羅女勞動力損失費用應為664萬餘元,認定比一審少5000多元,另再認定養工處應再給付50萬元,共計25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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