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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2025-8-24 12:02:39

05:102025/08/24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北一名人夫與女同事多次發生性關係,遭妻子發現提告求償2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人夫須賠償妻子1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美(化名)與阿德(化名)於2012年3月11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小美主張,阿德於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間,與女同事阿芳(化名)在多處摩鐵發生性行為多達27次,並有性暗示對話,嚴重侵害其配偶權,因此向阿德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時,小美提出行車記錄器影片、手機截圖等證據,顯示阿德與阿芳多次出入喜瑞飯店、挪威森林新店精品館、林口亞昕福朋喜來登飯店等摩鐵,並有「那你幫我肉棒擦一下好不好?擠出來白色再擦一擦」等性暗示對話。證人阿芳也坦承兩人發生性行為。
阿德雖抗辯配偶權非絕對權,且證據為非法取得,不得作為裁判基礎。但法官認為,夫妻間相互使用車輛、手機為日常生活常見,原告基於蒐證目的重製影片,手段並無強烈侵害性,且婚姻權益受侵害事實不易舉證,因此認定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審酌後認為,阿德與阿芳的互動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情節重大,確已侵害小美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判決阿德應賠償小美120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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