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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13-8-21 11:46:15

高齡民眾生前投保,如果投保行為異常與一般人投保原理,且投保報酬率低與銀行存款利率,則這件保單,可能被稅官認定有規避稅負情況,將會按稅官認定的漏稅額,處以罰鍰,民眾對這類作法宜予避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北區國稅局一件遺產稅爭訟,昨天判決當事人吳姓市民敗訴。法院認定吳某敗訴的關鍵,就在於吳某的母親生前在投保時,經核算投保報酬率竟然比銀行利息還低,而被認為違反一般投保原理涉及規避遺產稅負。

法官認為,吳母如此作法,無非以躉繳高額保費方式,藉由指定其繼承人為保險契約受益人的方式,由吳某在吳母死亡後,取得尚未屆滿的保證期間年金給付,而達將此部分吳母遺產,排除併入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的效果,這種作法顯然屬於租稅規避。

雖然吳姓市民主張,吳母並無短期內帶病投保,而有以保險給付規避遺產稅的情況。但法官仍認為,那是吳某個人主觀的見解,無法採納。

判決指出,即使吳某認為吳母所投保的保單,不屬於遺產課稅範圍,依法也應於遺產稅申報書上,不計入遺產總額欄位予以揭露,但吳某並未申報或揭露,因此稅官對吳某漏報該等保險金部分裁處罰鍰,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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