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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 | 2015-1-30 16:34:36

女子陳欣蘭受雇於台中榮總灣橋分院擔任加護病房護理工作,99年10月間已懷孕30週,醫院因人力不足,仍排定夜班工作,並要求加班,陳輪值夜班時因頭痛、嘔吐不適,造成顱內動靜脈畸形瘤破裂及腦室出血併水腦等症況,雖經手術治療,仍意識不清,目前安置在灣橋護理之家,家屬對醫院請求職災補償,嘉義地院判陳女可獲賠新台幣161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醫院主張,工作量並無增加,事發時並非在上班期間,陳女患有動靜脈畸形,屬先天性罕見疾病,於懷孕期間血管破裂機率極高,負責小夜班,工作量並無增加,事發後為確保胎兒安全,延遲開刀,事故發生與工作無因果關係,是否屬職業病,有重新鑑定必要。

判決書指出,醫院明知陳女懷有身孕,仍使其長期處於高壓狀態,所受損害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屬職業病;陳女目前生活無法自理,尚有幼女需由丈夫扶養,家人親情遭受打擊,醫院應一併賠償陳女家人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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