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淚落情海
威爾斯親王 | 2015-12-28 19:04:31



桃園員警葉驥去年遇到通緝犯倒車拒捕,開3槍導致通緝犯傷重不治。最高法院認定他執法過當,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葉驥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他在民國103年2月負責輪值轄區巡邏,獲報疑似有人變賣贓物,前往新屋區石牌里一帶追查。

葉男到場後,看到通緝犯羅文昌形跡可疑又準備倒車離開,於是上前攔阻並喝令「停車」、「不要動」,羅男倒車拒捕,葉男對空鳴槍示警,羅男仍繼續踩油門倒車,葉男見狀對羅男腿部射擊3槍。羅男因子彈貫穿大腿動脈,大量失血身亡。

法院審理時,葉男辯稱是為阻止對方衝撞逃逸,情況緊急,出於正當防衛而朝對方腳部開槍。

但法院一、二、三審都認定,根據錄影畫面,羅男雖倒車拒捕,但並未衝撞、攻擊或造成葉男生命安全疑慮,反倒是葉男連開3槍,導致羅男死亡,超過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度,考量他符合自首要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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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xtom + 5 沒人敢開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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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umigod
威爾斯親王 | 2015-12-28 19:10:13

以後看到通緝犯沒人敢追了~

以後看到通緝犯記得叫這位法官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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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700131
男爵 | 2015-12-28 20:36:25

太誇張了,
而且開槍射腿是訓練要求,乾脆要求國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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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1976
公爵 | 2015-12-28 21:46:07

以後警察不敢隨便開槍了
嫌犯只管跑吧
沒人會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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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還是不懂
大公爵 | 2015-12-28 23:53:50

以後警察   帶水槍辦案好了
誰還敢抓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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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6309
王子 | 2015-12-29 00:06:28

這樣的判決我還能說什麼
乾脆法官閒暇時也可以自己去抓犯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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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尼
大公爵 | 2015-12-29 01:24:50

這位法官的邏輯有點怪怪.今天警察沒開槍.半路上搞不好多撞好幾個人
還是說今後警察不但要在外頭賣命.而且還要讀醫學院畢業.這樣才不會打到動脈
我要是這位警察的上級長官我肯定不幹了..議員有言論免責權..記者有採訪權
警察難道連自我判斷開槍的權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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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kou
王室 | 2015-12-29 03:12:57

恩,在這方面的認定上,完全就是法官自由心證了
畢竟當下的急迫狀態只有本人和對方才能夠了解,別人是無法完全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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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蓓
威爾斯親王 | 2015-12-29 03:46:20

治安會不好 就是腦袋裝大便的法官太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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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39des39
大公爵 | 2015-12-29 07:51:25

意思是說通緝犯可以國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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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xtom
公爵 | 2015-12-29 09:37:29

警察:站住~~不要動~~再跑就開槍了~~

嫌犯持續逃逸中~~轉彎處還回頭比中指~~

警察學弟:學長~~嫌犯要逃走了~~快開槍啊~~

警察:要開你開~~沒打到還好~~打到要吃官司的~~賺多少錢而已~~不一定還要照顧犯人下半輩子~~

警察學弟:是吼~~學長教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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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u
王室 | 2015-12-29 09:56:52

是開槍打腿又不是上半身
警察不能自行判斷使用時機
難道發生事情的時候,先call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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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tom0314
大公爵 | 2015-12-29 10:20:11

這位警察開槍可都是按照SOP作業喔,居然還會被判有罪???
而且在目標移動的時候,要打到非致命部位的難度確實很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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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k0525
侯爵 | 2015-12-29 11:57:34

高喊「不要動」通緝犯仍逃逸 警開三槍擊斃被判6個月

本帖最後由 zsk0525 於 2015-12-29 12:05 編輯

       桃園縣楊梅分局警員葉驥2014年攔檢通緝犯羅文昌時,因羅嫌企圖開車逃逸,他高喊「不要動」並對空鳴槍,發現嚇阻無效後對羅嫌腿部開了3槍,但對方仍負傷駕車逃逸,最後傷重不治。最高法院28日判決葉警執法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葉警2014年2月16日下午3點接獲線報,通緝犯羅文昌出現在新屋鄉石牌村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他立刻趕到現場發現一輛車停在資源回收場前卻不見駕駛,埋伏數分鐘後發現羅嫌進入車內,他上前盤查但對方仍發動車子倒車準備離去。
葉警見狀立刻高喊「不要動」並且對空鳴槍,但羅嫌不但沒理會還繼續倒車準備逃逸,葉警只好拉開駕駛座車門朝羅嫌腿部開了3槍,子彈貫穿羅嫌下肢動靜脈血管,讓羅嫌逃離560公尺後連車帶人衝入附近稻田,最後因大量失血送醫後不治。

       葉警供稱說,因為對方加速要逃,他只有1、2秒時間反應,直覺先對空鳴槍一槍,但羅嫌依然不予理會,為了制止對方衝撞及逃逸,他才會對其腿部開槍,根本沒想到會讓對方重傷死亡。
葉警的辯護律師也強調,葉警是毫無前科,認真盡責的好警員,羅男不但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還有開車衝撞警員的紀錄,葉警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而且是依法使用警械,應無過失可言,「難道還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請求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認定,羅嫌倒車拒捕但並無衝撞或攻擊行為,然而葉男誤認倒車拒捕已危及生命,貿然開槍導致羅嫌腿部中彈重傷死亡,實屬用槍過當,因此維持一、二審見解,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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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k0525
侯爵 | 2015-12-29 12:17:22

我一般不太評論台灣的警察制度,這是我實在忍不住啦!!台灣法院到底是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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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利
威爾斯親王 | 2015-12-29 12:34:06

公正說一句話..請法官去勘驗..要人開車還原現場請法官親體驗一下..才知道是不是要裝警察還是無意撞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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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1954
大公爵 | 2015-12-29 13:15:24

對法官已經無話可說了
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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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i0822
子爵 | 2015-12-29 13:48:02

請問~我現在住在台灣嗎?

這是啥判決阿~~性侵的也亂放

黑心食品也輕判~~

現在還伸手打自己人!!!!!!警察依法執勤也有事!!!

小百姓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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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0407
伯爵 | 2015-12-29 14:05:44

我覺得這太誇張了啦,這警員完全按照程序來的啊,這樣還要被判刑?那罪犯有槍怎麼辦?等著被對方射殺嗎?台灣是怎麼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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