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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威爾斯親王 | 2017-1-18 08:22:43

你危險「緊逼」超車,我好心按「喇叭」提醒,結果卻換來「急煞停」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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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和日麗的周末,大華和小美決定出外踏青,準備好一些零食及需要物品後就開心的出發了,然而就在快速道路上,發生了一件讓大華和小美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事情。原來是後方車輛認為大華開車速度過慢,所以想要超車,後方車輛的車主為了超車,突然將車子迫近大華駕駛的車輛,迫使大華不得不減速讓它通過,並且向對方車輛按喇叭,不料該車車主認為大華的行為是在挑釁他,於是超車後不斷地在大華車前緊急剎車,讓大華差點撞上。

Q:該超車車輛的車主,是否違法?

A:依據法律規定(註),該車主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被檢舉,將被處以罰鍰、及當場禁止駕駛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若因為逼車之行為而發生車禍,將被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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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二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五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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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叮嚀◎

1. 上路前盡可能事先規劃路線,避免臨時更換路線而危及他人行車安全,導致後續逼車、攔車等事端發生。

2. 時時刻刻遵守交通規則,並學習防衛駕駛觀念,確保與周遭車輛安全相對位置,避免不必要糾紛。

3. 若遇車輛惡意逼車、攔車或破壞車輛時,除以行車紀錄器蒐證外,也可以用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錄下畫面蒐證,弭補行車紀錄器拍攝角度的不足。

4. 記下車號、車型、路段,迅速報警處理。

5. 放慢車速安全駕駛,持續維持車輛行進,勿輕易因對方逼車或攔車而停下。
勿向對方車輛逼車、與對方車輛競駛或攔車,以免發生意外。

6. 若對方惡意攔車,可當對方車輛停止時,適度與對方車輛保持空間,當對方下車後,立刻駕車離開。

7. 切勿輕易下車理論,另造事端。




行駛途中迫近、驟然變換車道及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作者: 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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