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F 捷克論壇

搜尋
abrakkaadabra
威爾斯親王 | 2017-12-16 00:02:14


中信銀內湖購地弊案,中信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張明田,被訴透過家族掌控的公司買進內湖區土地,再透過不實鑑價高賣給中信商銀套利8億多元,台北地院裁准讓他以1億元交保,檢不服提抗告,高院2度撤銷後,北院駁回張的交保聲請,逆轉裁定將他羈押。

張明田是中信集團重臣,檢調2006年偵查「紅火案」時,他是中信金財務長,也被起訴判刑但未確定。北檢今年1月12日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張明田、陳永晉、張的胞弟張明人、中信銀行舍管理部副理柯弘達、中信銀協理陳立5人,當時張明田、陳永晉在押。

起訴指出,中信商銀2012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行政大樓需求,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畫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透過張明人及家族掌握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圖謀鉅額價差,導致中信商銀損失1億8234萬7200元。

另張明田家族2015年又以51億3980萬元將安康段房地賣給中信商銀,導致中信商銀損失7億1092萬8200元。北院密集審理10個多月後,張明田日前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認為沒有勾串證人、共犯的疑慮,裁准他1億元交保,每晚至其轄區派出所報到。

檢不服提抗告,高院撤銷北院交保裁定後,北院又作成同樣的交保裁定,檢再度抗告,高院認為,中信金資料機房及行政大樓的購地,戴德梁行承辦人賴一毅最清楚,但賴男尚未接受訊問,與張明田有串供的可能。

高院指出,北院未妥適說明張明田是否與賴一毅無串供的可能,因此沒有羈押必要,就諭命以具保替代羈押處分仍有未洽,況且如果認為張沒有羈押必要,為何又同時裁定禁止他與證人接觸,北院裁定理由矛盾,高院因此2度撤銷發回重裁,北院也重新裁定將張收押。
(中時)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1 人評分名聲 金幣 收起 理由
neiloo + 10 + 10 感謝大大分享

總評分: 名聲 + 10  金幣 + 10   查看全部評分

分享分享 收藏收藏
FB分享
回覆 使用道具
無效樓層,該篇已經被刪除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會員

建議立即更新瀏覽器 Chrome 95, Safari 15, Firefox 93, Edge 94。為維護帳號安全,電腦作業系統建議規格使用Windows7(含)以上。
回頂部 下一篇文章 放大 正常倒序 快速回覆 回到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