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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 2018-7-6 08:16:45

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79284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男施暴致婦人難以抗拒,構成加重準強盜罪,審酌他沒進一步施暴且被害者無意提告,減刑後判刑4年。(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67歲陳姓婦人去年發現,身高185公分的竊賊陳炳雄在住處偷錢,她奮勇上前阻止,讓陳男踢到鐵板求饒說:「把錢還你,你放過我」,但陳婦拒絕說:「你是小偷,怎麼可能放過你!」不料,陳男為了開溜,竟抓陳婦頭部撞梳妝台;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男施暴致婦人難以抗拒,構成加重準強盜罪,審酌他沒進一步施暴且被害者無意提告,減刑後判刑4年。
去年8月10日中午11時許,陳男行竊曝光後,被陳婦從後方緊緊抱住,他轉身求饒:「把錢還你,你放過我」,隨後把錢放回梳妝台,陳婦並未鬆手並說:「你是小偷,我怎麼可能放過你」眼見哀兵政策沒用,他竟抓陳婦頭髮撞擊梳妝台鏡子。

陳婦跌倒在地仍與歹徒搏鬥,試圖抓住他胸口衣服仍被甩開、逃離,警方獲報後循監視器揪出陳男,他坦言偷錢,否認有抓頭髮撞梳妝台。

合議庭依陳婦及家人、員警證詞等判定,陳男確有此行為,且身高185公分、體重95公斤的陳男與被害者相較,體型懸殊,當時他只是被抓住衣服,卻反抓對方頭髮、往梳妝台撞,讓被害者無法抵抗,已非單純掙脫,而是施暴行為,構成準強盜所定「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要件。

合議庭審酌,陳男因一時情急才施暴,被害者傷勢不嚴重,陳婦鬆手後,沒有其他暴行,加上陳婦說:「本來就沒有要告,傷也好了,他也沒有拿走我的錢」,若處以7年以上徒刑太重,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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