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00:12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朱姓少女加入詐團擔任車手,遭詐財的被害人向朱父求償,二審判朱父賠償新台幣200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朱姓少女兩年前加入詐團擔任車手,出面向被害人劉姓男子收詐款兩百萬元,交付同夥後,分取六萬元報酬,事後被警方查獲,二審依加重詐欺罪將少女判刑一年四月定讞。被害人劉男以少女犯案時未滿廿歲,向朱姓少女父親求償,台中高分院認定朱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朱父給付劉男兩百萬元。
調查朱姓少女聽從上手指示,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或現金,或提領受詐術所騙之不特定人匯入該集團所指示帳戶款項,每次可分得提領金額百分之三報酬。
判決書指出,朱姓少女於二○一八年十二月間,經由黃姓男子介紹加入綽號「錢櫃」男子為首的詐欺車手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或提款車手,該車手集團成員另有王姓、陳姓男子等。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詐騙集團向劉姓男子詐財,由劉將款項兩百萬元交給朱姓少女,朱女再交給同夥收受。少女等人落網後,劉男以朱犯案時未滿廿歲,父親是法定代理人為由,轉向朱父求償。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以朱姓少女被判刑確定,少女犯罪行為時,朱男確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朱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判朱男賠償被害人兩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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