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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爵 | 2013-3-24 14:44:56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  張貼時間:2013/3/20 下午 04:05:40

有民眾向社會處詢問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長可否再申領育兒津貼?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表示,育嬰留職停薪是父母一方因親自照顧0-3歲幼兒而辦理停薪留職,原則上可以領取6個月的6成投保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請領。

社會處說明,依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規定,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且領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不可再領取育兒津貼;

但若是「未領取」或「已領畢」6個月的育嬰留職津貼,而有「照顧0-2歲幼兒之事實」,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育兒津貼。

社會處呼籲,政府積極營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和托育福利,協助民眾安心生養下一代,以提升結婚、生育意願。

凡父母一方因照顧0-2歲幼兒致未就業,所得稅率在20%以下,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經審核通過每月可領2500元;

申請時應備齊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二)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兒童父母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無者免附)
(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無者免附)
(五)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公司證明(育嬰留職停薪者,無者免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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