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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 2022-11-25 22:54:51



2022/11/25 06:23
首次上稿 11-24 23:25
更新時間 11-25 06: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東兒少安置機構林姓主任涉猥褻收容少年,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獲報後卻未採信少年說詞,建議不通報;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得知本案,除了安慰林嫌,還提供法律諮詢。未料,兩法院仍認兩法官表現佳,職務評定為「良好(考績甲)」,但司法院未核定,等到監察院8月彈劾2法官後,日前退回考甲案,要求地院重新評定。

2019年、2020年間,一名少年於安置期間遭林嫌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向伯父及社工求助,沒想到林嫌知悉後,毆打逼迫他寫澄清書,少年大喊救命卻無人理會。姜麗香輾轉獲報,透過侯弘偉聯繫上時任主任調查保護官的洪幸(停職中),請她協助訪視。

洪幸訪視後不相信少男說詞,但另有兩名保護官主動與社工前往訪視,製作輔導紀錄陳送姜麗香,告知少男身上確有傷。姜麗香審酌各方資訊後,未採信少年指控,出具意見書述明不贊成通報。

侯弘偉知悉本案後,陸續傳訊息寬慰林嫌,並附和林嫌委任律師意見,直接觸及刑案的事實核心攻防,形同提供法律諮詢,甚至把保護官通報的內容概要告知林嫌,被檢察官以洩密罪簽分偵辦。

士院與雄院接獲檢方通報,已知兩法官涉有違失,但在今年初的職務評定委員會(考績會)上,仍認兩法官表現佳,評定為良好,惟向上呈報後,並未獲得司法院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核定。

全案4月間曝光,輿論譁然,兩院再次調查後,認兩法官違失情節重大,5月間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惟仍不更改考績,以至於出現違失情節重大但考績優良的矛盾現象。法評會在調查結果尚未出爐前,8月間被監察院「攔胡」,先行彈劾兩名法官,法評會因而撤案。

監察院指出,姜麗香違背通報義務,未持平公正衡酌所取得訊息,認孩子說謊是司空見慣的事,並以錯誤通報將產生不良影響、少年滿18歲可自行通報為由,不贊成通報,嚴重侵害少年權益,後更出具有利於林嫌的意見書並告知侯弘偉,損及司法信賴;侯弘偉的違失行為亦嚴重損及司法廉潔公正性,有懲戒規訓督促改正的必要。

司法院希望考績案能盡速塵埃落定,日前開會討論,委員們認為全案已經監察院彈劾,事實基礎與當初不同,決議退回2名法官的考甲案,請兩院重行審酌。

依照慣例,地院二度審核後若仍維持良好,司法院可逕予變更為未達良好(丙等),送銓敘部審定,此時,法官已領的職評獎金須追回,且不得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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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2022-11-26 08:44:49

本篇最後由 raiderlara 於 2022-11-26 08:47 編輯

中華明國憲法: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雖然有公務人員懲戒法可以免職....但是解釋權在大法官身上.大法官釋字第491號 583號釋憲文都是不同意....這樣最好可以免職
所以我們才如此多稀有動物....
本來法官終身職是為了鼓勵法官依法行事不受政黨 長官威脅中立判決所以憲法第80條唯一可以免職是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這也是大法官評議...監察院只可以彈劾(彈劾後送大法官8人會議評議...這時候就很看顏色了.不符還可以再請釋憲)
依稀聽到某黨說了30年說好的廢除監察院 考試院呢?在野時執政中嘴臉大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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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0713
威爾斯親王 | 2022-11-26 04:29:22

這種法官應該評為不適任,豈是調降考績就能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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