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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23-3-8 20:01: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製片裴祥泉在世時曾欠他5700萬元,跨海提告,要求裴的繼承人還錢。一審台北地院認曾無理由,駁回其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曾的主張有理,8日改判勝訴,繼承人應於遺產範圍內給付5700萬元。可上訴。

曾志偉提告主張,裴祥泉生前與他合作多部電影,他在台灣主演與執導電影所得的報酬等款項,約定由裴收取處理,雙方於2003年間進行結算,確認裴於2003年3月18日應返還港幣1425萬元(換算為新台幣5700萬元),惟到2015年5月23日裴死亡前,他均未獲清償,故提起告訴,請求法院命裴的繼承人負起連帶給付責任,共計5700萬元本息。

一審北院傳喚證人楊智明,楊證稱相關借據由裴祥泉自己簽名、蓋章,書寫時間分別為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當時曾志偉也有親自來台結算。

但北院根據內政部移民署提供的曾志偉出入境資料,並未見到曾志偉於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入境台灣,與楊智明說法不符,考量曾志偉未能舉證與裴祥泉間有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關係,判曾志偉敗訴。曾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表示,曾志偉所提的,曾委請裴祥泉代為收取處理其主演及執導電影所得報酬,裴會將這些款項貸與他人賺取利息,供作曾志偉一家人在台的生活費與開銷,雙方約定2003年3月18日為結算時點,確定裴須返還5700萬元,這些主張都與證人楊智明所述相符。

高院把曾志偉提交的結算書據交由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結果亦證實上頭文字確為曾、裴2人親自書寫,足證兩人之間有委任關係,約定由裴代替曾收款,並負責處理後續事務及管理。

高院認為,裴祥泉既然尚欠曾志偉5700萬元未返還,曾志偉依法即有請求交付的權利,雖然裴已身故,但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自應負起連帶責任,給付5700萬元本息,故於8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勝訴,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楊絮雲、陪席法官郭顏毓、受命法官盧軍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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