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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1-10-29 13:35:10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8-2 11:30 編輯

案例:

小林大學畢業一直找不到適合的工作,心急之餘勉強接受親人介紹的工作,是出口貿易公
司董事長的特別秘書,並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開始上班後,小林仍然希望找到一份
更理想的工作,所以私下不斷在尋找打探。直到工作第十三天,終於找到一個比較理想的
工作機會,也幸運的被錄取了。於是即以不適應工作為由,向現任公司提出辭呈。經理對
小琳的辭呈極為不悅,除了斥責外,並表示依據公司慣例,新進人員工作未滿半個月,公
司不發給工資。


此事讓小林感到生氣與不解,公司這樣做,到底有沒有違法?

答案:公司不發薪水給員工,當然違法

這裡有兩個面向。

第一 是確認試用期的勞顧關系
第二 工資請求權的問題

勞顧關西的開始,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起算,與是否在試
用期無關。所以,即使是試用期的員工,也享有和其他受雇員工一樣的權利,包括勞健保
,當然也包括薪水的請求權。←勞資關系確定

既然小林已經在公司工作了十三天,提供了他的勞務,公司就必須發給他十三天的工資,
假如公司執意不發給小林應有的薪資,則將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七條,小林可以請求主管機
關限令雇主給付薪資。←工資請求權確定

勞基法試用期的設計,是為了勞資雙方可以比較彈性處理工作適應的問題,
但是許多公司都以為,試用期法令無法約束,其實不然。

試用期間的員工,仍然享有勞基法的保障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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