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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1-10-29 15:23:15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8-2 11:17 編輯

案例

職缺潮過了一大半,志雄終於應徵當上了科技新貴,辭去原有工作,高高興興去上班第一
天時,人事主管突然拿出一份「員工服務同意書」出來,要求每位新進員工簽署,不願簽
署的人,不予錄用。


而「同意書」中規定了「工程人員入社兩年內不得自動請辭」,如果違反,就必須罰款八
個月薪水,以底扣人事訓練費用...志雄心想,當初筆試面試,到通知錄取的時候,公司都
沒提過這個規定,如果在這裡工作過於勞累,卻不能在兩年內離職,這樣公平嗎?能拒簽
嗎?


答案:志雄當然可以拒簽這份上班後公司才提出來的「同意書」。

這是一般上班族求職經常發生的事,應徵時,許多公司往往「故意」不說明許多相關的「
就職條件」。等到你錄取了,甚至辭去原先工作前往薪工作報到時,公司才拿出種種「同
意書」要你簽署,當事人在無退路的情形下,往往無奈的簽署同意。

但是員工在進入公司以前,按理勞資雙方必須公開、公平「約定」雙方的條件。因此,志
雄與公司所「約定」的種種包括工作項目、待遇、福利等相關的勞動條件,是以筆試、面
試等之前就談定的條件為主。

公司在志雄上班後才拿出來要求簽署的「同意書」,應被視為是公司「薪」提出的勞動條
件,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後才能生效。其實,公司不是不能修改勞動條件,只
不過,根據勞基法的精神,新提出的條件必須經過員工同意才行,畢竟契約的簽訂還是應
該遵守對等原則。

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

「雇主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之虞者」,員工可以不
經預告終止契約。

意思就是面談時,老闆並未告知志雄簽署契約這件事,直到他到職時才提出來,要求簽署
同意書,可以視為違反勞基法十四條規定。


不過志雄如果還想繼續在公司裡工作的話,必須與公司協商,修正同意書的內容在簽署;
如果公司不願意與志雄協商,該怎辦?這種情況就行成勞資爭議,必須透過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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