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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1-11-5 11:58:31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6-15 15:16 編輯

案例

小明在一家專作汽車銷售的經銷公司作業務企劃已經數年。今年過年前,小明已經預定好
機票和旅館,打算利用年終獎金,和女友一起去日本北海道過年假。
哪知道,以往每年至少會發放一個月薪水作為年終獎金的公司,在過年的前三天,竟然宣
布,因為今年業績未達預定標準,所以公司不打算發放年終獎金。沒有了這筆獎金,小明
和女友的北海道浪漫旅行,頓時成為泡影。
憤憤不平的小明心想,雖然今年整體業績未達預定標準,但公司也沒有虧損的情況下,員
工不可以要求年終獎金嗎?


答案: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依法小明當然可以理直氣壯要求公司發給獎金。

對每個上班族來說,年終獎金雖然不是很多,但總是一筆可供規劃的金錢。而依照勞基法
第二十九條
的規定,公司或是事業單位在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在扣除繳交的稅款、彌
補的虧損、及提列股息及公基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
紅利。」

因此,小明的公司在年終結算仍有盈餘的情況下,儘管營業績效未達標準,仍應給予小明
獎金或紅利。
至於,發給方式是用年終獎金還是其他方式,給多少獎金,法律並無明文規
定,必須要靠小明和同事跟公司據理力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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