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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1-11-5 12:11:56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6-15 14:48 編輯

案例

阿芳是一家知名百貨公司的專櫃小姐,對他而言,能夠為顧客設想他們最需要、而且合適
的商品,博得顧客的信賴,是工作中最有成就感的事。為了應付同業競爭,阿芳的公司命
令員工提早半小時上班,以便進行一些激勵士氣的活動,但這段時間並不算在工作時間之
內,也就是說不給薪水。公司說,雖然提早上班,但因為沒有開始對外營業,既半,薪水
然營業時間是早上十一點到晚上九點,就應該從營業時間才開始計算。

阿芳很生氣,因為早班人員是早上十點半就得到,為一天的營業作準備;而晚班人員也得
送走最後一個客人,整理完今天的帳目,晚上十點以後才能離開的,難道早到與晚退的這
段時間不叫工作時間嗎?

答案:這段時間當然是工作時間。

阿芳的公司認定「開始服務客人的時間」才是工作時間的開始,並以此作為計算薪資的多
寡,事實上,這樣做是違反勞基法的。

所謂工作時間,指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共勞
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物之時間」
〈註〉所以,當阿芳和他的同事們每天進公司為一天的營
業作準備開始,直到整理完內部結束,都應該是為工作時間,
應並入薪資計算。

另外,要提醒大家一點,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務要求,都要算在工作時間內。譬如
說公司要求提早到辦公司開早會,這段時間當然算工作時間,要給薪水。如果是下班之後
或是假日期間,舉辦訓練課程或集會,只要是公司的強制要求必須出席或參與的話,也都
算是工作時間,公司就應該發給員工加班費。


註:勞委會台〈86〉勞動二字第零一五八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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