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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1-11-18 20:30:48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6-15 14:34 編輯

案例

住南部北上工作的淑惠,一個人在台北租屋居住。平日大小事情都須自己打哩,所以難免
會再上班時間請假外出辦事,老闆雖然嘴上不說,但是淑會每次請假時,都可以感覺到老
闆不是很高興。

有一天下班後,淑惠與三五好有相約聚餐,席間因為高興而大吃大喝,回到家後,漸漸感
到胃腸不適,到半夜,竟然上吐下瀉不止,淑惠只好叫車到醫院掛急診,因急性胃腸炎而
住院三天。

事發突然,淑會無法是先向老闆請假,等到出院後立刻向老闆說明原委,老闆大概是新仇
舊恨全部湧上心頭,竟然說淑會這次沒有事先請假,要算曠職,不但要扣全薪,考績也會
受影響。

淑惠心想,是不是員工都沒有生病的權利?

解答:

生病是人之常情,老闆也會生病啊!淑惠的情形當然可以算病假。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商病假一年之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淑會這三天的病假,還是可以領半薪,檢附醫生診治證明,大致合乎規定。



關於員工請假,原則上最好事先請,以杜絕勞資雙方的爭議,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
夕禍福,難免會遇到突發狀況,無法事先請假。現在很多單身者,自己獨居在外,一旦有
突發狀況,一時間身邊往往沒有親人可以幫忙,淑惠的情形就是這樣。

老闆不應該因此歸咎於他,而且淑惠在事後拿有醫生診斷證明書,說明確實無法自己請假
,臨時也沒有辦法托人幫忙的情形,所以老闆應該將曠職改為病假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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