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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4 14:17:42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2-4 14:19 編輯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1 月30 日

勞保2 字第1010140018 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
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
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
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
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
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但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
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條例第
七十二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前三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
準用前四項規定。

第二十六條之一

  保險人應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每次精算五十年。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
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第三十條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依保險人指定之方式
向金融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
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
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第三十八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之規定,依下列原則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

一、

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

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
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必要證件或資料,
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各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有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
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
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四十三條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
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
負擔。

第六十九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
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前項診斷永久失能之日期不明或顯有疑義時,保險人得就病歷或相關資料查明認定。
  被保險人請求發給失能診斷書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於出具失能診斷書後五日內逕
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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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tok
王子 | 2012-3-2 10:51:35

其實很多人都對勞保不太清楚...連相關業務部門都不甚了解
僅建議大家....對於自身權益的部分... 至少要有一定的了解
有問題可以去問地方的勞保局...{:4_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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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986551689
見習騎士 | 2012-2-10 19:37:08

回覆 zero1419556 的文章

我一定支持大大的作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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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1419556
王室 | 2012-2-4 22:20:46

感謝您的分享才有的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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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冶
大公爵 | 2012-2-4 15:03:31

謝謝版主無私的分享{:3_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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