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奇怪了, 報告中"全國九成八科大未要求合作廠商為實習生投勞健保". 而教育部規範"學校與廠商產學合作,必須在契約上載明學生為技術生,且幫學生投保勞健保", 也就是有98%的院校違法, 教育部有關單位視而不見, 那些單位有存在的必要嗎?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違反這第一項, 訓練方要處2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
如果沒投保勞健保, 怎麼送主管機關備查, 學員拿到訓練契約有沒有看清楚
訓練方有沒有按契約做(如訓練課程, 工時, 請休假..均與一般員工相同),
如果沒有, 有沒有向校方反應, 其實權益還是要靠自己爭取
校方的考量是校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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