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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kou
王室 | 2016-12-30 18:28:21

未命名.jpg



通常法院是用來懲罰犯錯的人,也是機會教育的一個機構
這個影片是美國地方法院的審判過程,而且我相信法院也都調查過了

這位爸爸應該也是沒有什麼犯罪記錄的公民,所以也不需要特別去做什麼審判
有個兒子在身邊,剛好趁機機會教育,讓他明白自己的爸爸犯錯,知道問題所在

最後讓他決定該怎麼懲罰爸爸,也是可以讓他了解人民應該要守法,犯錯要懲罰的概念
所以既然大家都知道問題所在,有達到目的了,是否要罰錢還是可以選擇的

看到法官最後的審判決定,覺得整個畫面好溫馨,
我想這個才是法律教育真正應該要具備的本質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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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645077
大公爵 | 2016-12-31 13:22:39

draikmaster8 發表於 2016-12-30 23:14
這個好像全世界都這樣耶。。
真要搞的話他們真的可以靠法律,‘正規’地來搞死人 ...

○○說句實在話,如今會有這樣的現象,也不奇怪了!在資本化的世界中,有錢就是有資源。可以動用,沒錢只能被剝奪權力。或許這就是這個資本體制下,所產生的問題。

○○有錢就有能力起律師,懂得條文,以及技巧、法律的審判經驗。從而從去搬動法律的那條中間線,判決結果偏向有利我方的結論。

○○在沒錢沒資源下,這些不對等的資源,只能靠自己土法煉鋼找資源了。自己學法律、懂法律。(很累)

○○最後不得不說律師這行業,說真的白的我想是有的,但是也有黑的。所以陳文茜才不從事法律相關領域(雖是同系畢業),因為她說如果看到那些該死的,他會直接說乾脆讓法官判你有罪就好。

○○差不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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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ikmaster8
王子 | 2016-12-30 23:14:03

雲斷 發表於 2016-12-30 22:49
台灣法律給我感覺真的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有錢有閒的人拖到你死,沒錢沒閒的人被耗到累死.
所以有錢人喜 ...

這個好像全世界都這樣耶。。
真要搞的話他們真的可以靠法律,‘正規’地來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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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斷
大公爵 | 2016-12-30 22:49:20

台灣法律給我感覺真的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有錢有閒的人拖到你死,沒錢沒閒的人被耗到累死.
所以有錢人喜歡動不動跟你打官司,沒啥錢的老百姓能避官司就避官司,因為耗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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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j999
Gold | 2016-12-30 21:29:49

台灣的法律訴訟又慢.又沒有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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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ro1120
威爾斯親王 | 2016-12-30 20:58:11

s3645077 發表於 2016-12-30 20:02
○○或許受到台灣的影響,而與這影片產生強烈對比,而有所感發,才有這篇文章的誕生吧!

○○看到這影片, ...

台灣的法律是屬於大陸法系, 也就是成文法, 是有法典的
法官是司法者, 也就是依據法律的的規範行事
法官並不具備解釋法條的權力, 那是屬於大法官的職責
情, 理, 判例, 都只是參考的依據, 在法未規範或不明確時用來參考的

而美國是海洋法系, 屬於不成文法, 並沒有法典, 所以他們沒有立法單位
法官遵行的是法案(以前的判例), 再來就是依據雙方的辯論
以中立的仲裁者身分來判定, 所以伴隨著有陪審團, 法官及雙方律師的協商
地方民情的影響相對的相當大
所以看戲劇, 美國法庭中雙方的辯論都很激烈, 這在台灣是看不到的
台灣是以訴狀的訴求, 請求依據, 說明及檢付的證明資料來判定
(paper work)

所以兩國因法官扮演的角色不一樣, 基礎不同, 很難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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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ikmaster8
王子 | 2016-12-30 20:05:56

審核完畢,他是個好法官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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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645077
大公爵 | 2016-12-30 20:02:17

○○或許受到台灣的影響,而與這影片產生強烈對比,而有所感發,才有這篇文章的誕生吧!

○○看到這影片,背景如同樓上回復所講,有很多背景資料,與文化的關係。所以本質上只能看看,並不能比較。

○○這如同教科書上的〝理論〞一般!只存在腦袋中理想的狀況,並沒有考量實際狀況。所以這只能當作理想一般!

○○雖是這樣,但在我看來這影片顯得膚淺,雖然這影片的案件內容不適很嚴重,所以可以這樣搞。

○○但在台灣,我想會有人說法官這樣判根本不專業,說真的法律還要牽扯到條文解讀,案例分析.....很多資料。

○○或許台灣會有恐龍法官,就是教育上根本注重所謂的條文解讀,考試!進而忽略的法條最基本的就是,人性道德上的需求,才促使法律的產生。

○○就如同學術待久了,這些都淪為理論,跟實際去執行上有很大的落差一般!

○○以上就是我花了點心思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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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915
高級版主 | 2016-12-30 18:59:24

這正是美國人很可愛的地方。但這位法官這樣的判決,在台灣會被大家說成恐龍判決及恐龍法官。

美國的法官及警察在執法的時候在他的權責範圍內有無上的權力,因此他絕對可以這樣判(比較嚴重的案件會改由陪審團決定有沒有罪,法官只管程序的「主審」及量刑),沒有任何人及團體可以質疑他的判決,如果您評論他上面的判決是恐龍,保證有事而且很嚴重。

美國對執法權力如此重視很大的原因是200年來的經驗及教訓,包括西部拓荒中犧牲了眾多的執法人員,還有為了法制而打的內戰.....死了一堆人才養成的習慣;因此現在的美國人在陽光下是絕對的守法,但千萬不能在晚上停電,城市裡只要晚上停電就會出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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