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第6次酒駕被抓,一審判刑11月 男子嫌太重,上訴稱需扶養父母,請法官從輕發落被駁回,維持原判
台南48歲呂姓男子5次酒駕被抓,經台南地院法官分處2萬4千元罰金、有期徒刑4、6、7、9月,還是學不乖,今年3月間深夜在小炒店酒足飯飽後騎機車行經中西區遇路檢,經酒測酒精濃度每公升達1.27毫克,院方因累犯加重刑期11月,他稱有年邁雙親待賺錢扶養,入監服刑後會戒除酗酒惡習,請求二審法官從輕發落被駁回,維持原判。
呂於今年3月底晚間在中西區一小炒店酒後騎機車返家,行經民生路與環河街口遇上警方路檢勤務,左轉環河後,逆向停放在路旁,仍被眼尖警方發現,酒測後酒精濃度每公升酒測值達1.27毫克,警方依涉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處有期徒刑11月,他不服上訴。
他辯稱,家有年邁雙親,待他賺錢扶養,會深切反省酒後駕駛犯行的嚴重性,擬於入監服刑定罪後戒除酗酒行為,原判11月過重,請求法官從經發落。
然而,高分院法官不以為然,認呂歷經5次教訓,應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騎乘機車上路,顯見漠視自己安危,對道路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因此,院方認呂自應受有相當程度的刑責,才能達到效果,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