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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OVEIII
公爵 | 2015-6-11 17:21:17

本帖最後由 LLLOVEIII 於 2015-7-16 11:20 編輯


同學,這題答案你選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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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智鈞 2015/6/8

心臟斷層放射影像權威、醫學博士、新思惟國際教育機構總裁、同時也是資深媒體評論家-蔡依橙博士,在早上轉載一篇楊坤仁醫師的部落格,針對最近火紅的專科護理師考題答案評論(全文連結請點此)。

楊坤仁醫師在文中強調:『我的答案是(D)兩人皆成立過失致死罪(雖然我心裡百般不願意是這個答案,但很無奈,就是D)』

看到這個消息,我在蔡依橙博士的fb留言馬上秒回:『說白一點,我這輩子在台灣到目前為止路邊看過3次路邊救護狀況,都是快閃而過。我倒想看看誰要唬爛他見義勇為的偉大事蹟。』

我怎麼這麼帶種?很多朋友私訊過來關心:楊醫師你都不怕被人家說你沒醫德嗎?我認為,做人要老實一點,我們來看看接下來底下有什麼回應...




鄉民慘痛經驗分享

有位仁心仁術的醫師朋友回道:『法律人和醫界思考邏輯是不同的,我相信多數同仁還是很難見死不救的,至少在院內走廊看到有人路倒,眾醫護若以事不干己快閃走人,我相信輿論不會站在我們這邊。』

我們替他的情操與勇氣鼓掌,關鍵字在輿論以及思考邏輯。接下來有個真正有親身經歷的醫師回道:

『我們醫院(精神科專科醫院)有天廣播急救,我和其他醫師衝過去急救,結果患者還是不治,家屬就要求調出錄影帶,一個一個步驟看,看有沒有疏失………幹!急救廣播最好還是不要去,除非值班不得已』

連X字都忍不住打心底罵出來了,可見他有多良心被狗吃的不甘,我個人聽到院內廣播是絕對不會過去的,不論有沒有值班,自己當值的範圍內當然另當別論。

醫院內尚且如此,更別說在馬路野外的陌生人了。



風險管理專家意見

之後我請到對於資產、投資、車禍、糾紛都有深入研究的風險管理顧問-顏宏斌針對這個議題發表看法,顏顧問做出以下精闢見解:

『我們來看看風險管理的聖經如何應用在實務(醫療糾紛的不當濫訟)上:

1. 風險迴避:不要出手,就不會有醫療糾紛。
(編按:如果你跟我一樣打算選1就好,下面就不用看下去了)

2. 風險預防:可以出手,但切記你不是醫師,你只是路人。醫師救人賠三千萬,路人救人,對方紅包給你三千塊。不要當關係人、不要當證人、不要當相對人,反正就當個好心的路人。(我同時是車禍調解好心路人、侵權求償好心路人、信託業務好心路人、信託所得申辦好心路人,反正不要承認自己是業內人士就對了)

3.風險移轉:醫責險?不!會提出這個答案,表示對醫責險認知還不夠啊......。想想老婆孩子,還是打電話叫醫院派熱血醫師過來吧。

4.風險自留:萬一真的忍不住還是出手了,那,請記得找幾位幫手。因為,共同侵權行為,你們還可以比例分攤啊(燦爛笑),然後記得請被施救人切結!』

『我現在都採取『射後不理』策略:有沒有意識?沒有,打電話叫救護車。不要找我當證人啊,我也不是關係人、相對人。看朋友處理車禍變成被告,怕了。』顏宏斌補充。



國外經驗

美國西雅圖是全世界 CPR 急救成功率最高的城市,據稱高達 51%!就好比說很可能你去元祖星巴克朝聖,買到限量紀念杯一下子太興奮心律不整倒地,隨隨便便排你後面的阿伯、或是一頭咖啡色捲髮的櫃妹,都可以幫你來個心臟按摩,利用店裡面的去顫器幫你電擊。

你說美國人就是熱情阿!或許吧,但主要人家有法律保護。

『《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以上資訊來自維基百科)

國情不同,民情不同,保障不同,下場不同。我當然很會 CPR ,請你注意我是心臟外科專科醫師,不論胸部按壓還是直接開胸捏心臟我都在行,但是,我深信專業要留給需要的人,還有很多真正懂得感激回饋、真正值得我努力診治的病人等著我貢獻所學,這就是我的結論。



結語

好啦,回到題目,有一天你坐捷運看到有人昏迷,你怎麼做?我這麼做:第一,通知站務人員報警;第二,趕快繼續搭你的車,不要圍觀。

不管你救不救,反正我是不救的。

我認為,如果更多人肯不矯情說真話,民眾漸漸能感同身受,醫德無限上綱的情形就會慢慢減少。
--
等等,你還沒請教法律專家意見ㄟ!

不必了,不是我不尊重法學專家,我很尊重他們的絕對專業,只是... 台灣民情與法官,你懂的,素昧平生的人為了他們你去打官司,值得嗎?


救人先吧!至於會不會有法律問題,等發生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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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u米庫醬
公爵 | 2015-6-11 17:32:45

雖然無奈,但在救人前  更得保護自己....   人如果救起來 自然是最好的,
但如果稍有不慎,患者死了、您的熱心 會導致判賠幾百萬,連圍觀都會
被要求當證人出庭,雖然這種想法 很沒道德,但總得保護自己

台灣民情與法官,你懂的  透露出多少無奈啊,不是不救  而是  不想引火燒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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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k3tzj4 + 6 + 6 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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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jackaugust
王室 | 2015-6-11 17:34:14

有功沒賞,弄破要賠,這如果碰到也真是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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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OVEIII + 6 是阿~~~台灣的熱情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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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baba61
男爵 | 2015-6-11 17:35:24

X的,答案真的是D阿?
那真是不能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了,頂多只能幫忙打打電話,只是搞不好連打個電話都會有事!
怪只能怪現在被施救者的家屬大多很需要一個"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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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門放狗
王室 | 2015-6-11 22:31:57

很驚訝答案是D,難怪不少人都寧可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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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palid
威爾斯親王 | 2015-6-11 23:25:37

要不要救當然要看狀況啊..........如果是年輕的辣妹..............

那不用考慮..........當然要馬上撲上去...............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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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k3tzj4 + 6 + 6 哈…哈…
LLLOVEIII + 6 X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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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how123
王子 | 2015-6-11 23:34:42

國家考試試題吶,原來是政府帶頭的…風氣
那如果急救過程中自然死亡呢?
我也不懂,所以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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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k3tzj4 + 4 + 4 有提到是「過失」喔…
LLLOVEIII + 6 我也不董~~大家一起討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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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花
威爾斯親王 | 2015-6-12 04:40:39

題目有說 因過失而造成旅客死亡

所以題目已經把這情境 定義為過失致死

所以 是有罪的

但題目沒說 是誰的過失 造成旅客死亡 所以並無法由題目判斷 是誰有罪 或是兩個都有罪

因此 此題答案應為 (E)不確定

這是針對題目而言 並不表示真實情境中 法官也會如此認定

因為真實情境中 會調監視器 傳喚證人 雙方會做出攻防

以釐清 是過失致死 業務致死 自身錮疾致死  

是不是適用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還要看法官是正義哥 還是恐龍 判決也是大不同的

現今社會不是冷漠 而是害怕 你我都害怕好心被雷親 誰都沒有錯 都是為了保護自己

也許我會在身上放上一份切結書

『本人同意 若有一天發生意外 急需醫療救助時 不論急救過程是否涉及過失 本人及家屬及朋友 同意放棄一切過失訴訟 拜託 快點救我』

沈重了 我是否又被盜帳號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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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k3tzj4 + 10 + 10 建議剌青在手臂上…哈!
LLLOVEIII + 10 感謝大大分享~~有見解
dodohow123 + 4 不是我認識的鏡花大啦!被盗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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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n1985
大公爵 | 2015-6-12 10:11:09

因該不成立八   可依照台灣那些恐龍法官  可能會判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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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k3tzj4 + 6 + 6 喵∼感覺好久不見了喔^^
LLLOVEIII + 6 我很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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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n1985
大公爵 | 2015-6-12 11:56:07

鏡花 發表於 2015-6-12 04:40
題目有說 因過失而造成旅客死亡

所以題目已經把這情境 定義為過失致死

如果照鏡大大這樣說的話

   人家因該會漠視

因為他救人是熱心

  一條人命  你不覺得重要嗎  

這樣還要被判  我相信大家都會學著要漠視

因為吃力不討好  我相信因該沒有人會做  

而導致漠視  就是那些法官  就是亂判  不然就是收錢(因為大家都會質疑他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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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花 + 10 恐龍法官拖出去阿魯巴XDD
艾蜜 + 4 + 4 樓主太有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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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b48at
王子 | 2015-6-12 15:49:19

本帖最後由 akb48at 於 2015-6-12 15:52 編輯

山難國賠寒蟬效應 醫師:出遊盡量隱藏身分

這新聞也提到逐漸感受到台灣社會「充滿奧客和究責文化」,導致現在出遊都會盡量「隱藏醫師身分」。

沒救活,新聞先給你貼個業務過失斗大的標題,家屬可能還會罵你打你對你提告,若在遇上恐龍法官給你荒謬判決,這下熱心救人已經變得跟賭博一樣,對這社會是很悲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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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蜜 + 4 + 4 樓主太有才啦!
LLLOVEIII + 10 我很認同+1~~是阿~~導致正義無法及時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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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敲敲
威爾斯親王 | 2015-6-12 19:58:14

akb48at 發表於 2015-6-12 15:49
山難國賠寒蟬效應 醫師:出遊盡量隱藏身分

這新聞也提到逐漸感受到台灣社會「充滿奧客和究責文化」,導 ...

這個新聞事件。。。

剛好有看到....

節目邀請當事人上節目說明為何會要求國賠...

主要是

當地警、消、國軍、民間救難組織及家屬自僱的山青等,投入600人次、遍尋51天,沒找到

而山難專家黃國書只花2天就找到人

這點讓家屬很不甘心...人命就在時間的消耗中死去

家屬要求的是民事賠償而不是刑事責任

所得金額捐給基金會做公益用...

用意並不是在譴責救難單位,而是希望能重視救難過程的專業度


登山本自有風險存在,家屬卻縱容孩子獨自一人上山,最後也自食其果了

再多的錢也換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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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花
威爾斯親王 | 2015-6-13 02:12:21

jolin1985 發表於 2015-6-12 11:56
如果照鏡大大這樣說的話

   人家因該會漠視

懷念過去的純粹與純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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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花
威爾斯親王 | 2015-6-13 04:22:38

本帖最後由 鏡花 於 2015-6-13 04:29 編輯
靜敲敲 發表於 2015-6-12 19:58
這個新聞事件。。。

剛好有看到....


我看完了 妳信嗎XDD

影片很長 但看前面15分鐘即可 後面都是OOXX...

事情實在過了很久 4年前的山難 我不確定最後找到遇難者的位置 之前的600人次是否有搜過
(如果有搜過 但沒找到 論過失才有源由)

還是各新地點

如果之前找尋的51天 山難專家黃先生有將之排除 而直接由新地點去收尋 那麼整個搜救行為 應該為51+2天 而不是2天

找過的地方不再去找 當然能大幅縮短搜救過程(前提是假設這600人次有足夠經驗 對於搜過的地方不產生失誤)

我們都知道為山九仞 功虧一簣的道理 也許就差那麼一步 人就可以找到了

後來的人 是靠著自己的經驗 還是前人的足跡 這個 只有當事人知道

但也不能說前面出動的600人次 是白做工 總是有參考意義的


影片中12:30-14:00 提到

遇難者 有撥手機給女朋友 該段對話 背景有風切聲 黃先生認為每個山谷都有不同的風切聲

於是 一個多月後 黃先生接手調查後 他跑到各個山谷 打電話給該名女子 請該女子指認 是不是同一種風切聲

並藉此找到正確位置 果如此 厲害的 除了黃先生外 遇難者的女朋友 更是記憶過人 或是冥冥中有指引?


山難國賠事件 不只造成寒禪效應 更造成心寒效應

以後類似事件 搜救隊要出動前 為求自保 恐怕又得請對方家屬簽不究責切結書了

甚至 簽了切結書 都沒人願意出動 這影響不可謂之不大...


家屬要求的是民事賠償而不是刑事責任

所得金額捐給基金會做公益用...

用意並不是在譴責救難單位,而是希望能重視救難過程的專業度


不管家屬原意為何 都已經對社會這成不安 即便勝訴 錢捐公益 恐怕也不能彌補對社會民心所造成的傷害

真要期盼大家重視救難過程 個人認為不該是用懲罰不力來作為手段 而是該成立單位 針對每次的搜救過程

做出檢討與改進 以期盼悲劇不再 這會比究責要來的有意義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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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kendy
公爵 | 2015-6-13 09:29:04

護理考試不考急救專業
反而在考責任歸咎?

好個考試文化
如何確定是過失?
亂七八糟

台灣不是愛學愛抄嘛
怎不抄歐美的免責條款

sad, just sad ... 台灣越來越冷不是沒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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