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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威爾斯親王 | 2016-9-16 11:16:59

加油站工讀生幫愛車加油,卻意外讓油槍「亂噴」!?是否可依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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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實施浮動油價後,大華每週都注意新聞是否有油價調整的消息,因為平時的代步工具是汽車,油價就算只有稍微的漲跌也是有相當大的影響。某日,大華看新聞時看到下個禮拜一又要漲價,趕緊到加油站加油,沒想到在加油站工讀生幫大華加油後,原本掛在油箱口的加油槍突然滑落,汽油就像噴泉一樣,將大華的車子灑滿汽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工讀生小明在掛加油槍時沒有掛好才導致加油槍掉落,請問大華應向誰求償?

Q:大華可向工讀生主張何種權利?

A:小明未注意油槍是否有掛好導致加油槍滑落,是小明的過失,大華的車輛因此被灑滿汽油,由於大華必須要花錢才能將汽油除掉,小明使大華的財務受到損失,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註一),小明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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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加油站業者是否也應負起責任?

A:加油站業者雇用小明為其工作,本來就有監督小明是否有按照加油站正常程序使用加油槍的義務,除依加油站業者與大華間加油買賣的服務契約請求外,亦可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註二)使加油站連帶負責。所以,小明讓大華的財物受到損失,除非加油站業者能夠證明自己已盡相當的注意,否則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Q:若因此導致大華的車子著火,小明應付何種責任?

A:小明因過失導致大華所有的車子失火,小明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失火燒毀他人物品罪(註三)。至於加油站業者,因我國刑法為行為刑法,達到犯罪必需要符合法條內容的要件,而加油站業者自己並無法實現法條內容的要件,所以依照目前刑法的規定,是無法讓加油站業者受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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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註二:
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註三:
刑法第175條第三項規定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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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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