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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 2016-10-9 11:39:12


黃女的小貨車遭酒駕的毛姓刑警撞毀。翻攝照片

前礁溪警分局毛姓偵查佐,今年4月份酒駕撞車,事後還找來謝姓友人企圖頂包,宜蘭地方法院審結,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毛男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至於頂包的謝姓友人,則判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書指出,前礁溪警分局毛姓偵查佐(改派警員)與謝姓友人,今年4月17日晚間6時許,前往礁溪鄉塭底地區一家小吃部聚餐飲酒,毛男酒過三巡後,當晚8時許,駕駛其轎車,走宜191線往宜蘭市方向行駛。
晚間8時25分許,毛男駕車行經礁溪鄉玉龍路1段391號前時,不慎撞及對向一名黃姓婦人(45歲)所駕駛的白色小貨車。毛男下車查看,表示願意賠償損失但要黃女別報警,黃女不從報案,毛男逕自走離,並由謝男開車接應離開。兩人當晚11時許,才至轄區派出所投案。
警方對毛、謝兩人酒測,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及0.67毫克,毛否認駕車,而謝姓友人掩護毛,向警方偽稱是他承駕駛毛的轎車肇事,企圖頂包,然被害的黃姓婦人指證歷歷,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回溯案發經過及該小吃店進出監視器畫面,戳破毛、謝兩人說法。
法官認為,前毛姓刑警犯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9萬元,謝姓男子犯頂替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林泊志/宜蘭報導)




心得:每次看到酒駕的新聞,還是那句老話,台灣酒駕罰責不痛不癢

            不管是一般民眾、執法人員或是一點也沒用的立法委員

            一樣都在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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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endss
侯爵 | 2016-10-9 13:05:51

我覺得應該修法, 不管情節, 酒駕當下, 汽車直接拖吊,

然後人直接帶走拘留七天, 那樣他們才會痛, 就算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也沒用,

拘留後再判, 看誰會急, 我就不相信這樣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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