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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18-5-11 01:13:40


女副理請育嬰假後申請復職,竟被逼調職降薪。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在公司任職5年,職務為客服副理,薪水41K,去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復職後,公司表示原部門無職缺,因我請假後找了3個助理替補,我僅能調兩種職務,但薪水分別28K、23K,落差太大,我沒有同意,並請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表示無歇業、部門解散為由拒絕,私下告知可提供1.5個月薪資補償,若我同意就簽署自願離職書,我希望被資遣也被拒絕,我該怎麼辦?

律師呂紹宏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同法第21條第1項「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讀者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對雇主行政裁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而調動五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雇主在符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調動,且應在薪資上為補償,或不得低於原本的勞動條件。

因勞動契約仍有部分的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可以談妥何時離職及補償金額,但並非資遣,而讀者認為希望被資遣,此部分與法律規定不符合,不能單方面要求資遣。除非本件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形,勞工才可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應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遊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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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987456321
王子 | 2018-5-13 00:06:31

誇張無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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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82bb
伯爵 | 2018-5-13 11:46:20

因勞動契約仍有部分的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可以談妥何時離職及補償金額,但並非資遣,而讀者認為希望被資遣,此部分與法律規定不符合,不能單方面要求資遣。除非本件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形,勞工才可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應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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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gqueue
公爵 | 2018-5-13 12:26:58

這就是台灣慣老闆的嘴臉
超機車的
這樣生育率會高才有鬼
勞動部 絕對是不會出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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