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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出勤通過紅燈路口時應注意左右來車,其他車輛應該避讓。 示意照,圖文人車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2019-11-14 09:37:2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擔任民營救護車駕駛的劉姓男子,在一次救護任務中駕駛救護車通過紅燈路口時,與潘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導致潘男傷重不治,劉男雖有鳴笛及開啟警示燈,但法官根據車禍鑑定報告,認為劉男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劉男去年駕駛救護車欲前安養機構執行救護任務途中,通過紅燈路口時,與潘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潘男倒地傷重不治,警方認為救護車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享有優先路權,但並非絕對路權,依業務過致死罪嫌將劉男送辦。
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為,潘男騎機車行經交岔路口綠燈左轉時,聽聞救護車警號未注意車前狀況立即避讓,為肇事主因,劉男駕駛救護車通過紅燈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
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劉姓救護車司機車應負起部份過失責任,衡量全案情狀後,判處劉男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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