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6 07:3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李姓、林姓男子3年前入伍服役,因吳姓同梯在靶場訓練時「遲遲不領槍」,當副連長下達「把槍交給我命令」時,吳竟堅不放手,李、林看不過去,朝吳拳打腳踢,林還拿鋼盔砸。吳因身體有3處擦傷,控兩人傷害罪。士林地方法院判李拘役30日、林拘役50日,皆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判太輕」而上訴,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李姓男子等人2017年2月8日入伍,案發時是陸軍二兵。吳姓原告也因違抗值星官、副連長指令,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他罔顧軍紀常綱、危害軍事安全,另案依陸海空軍刑法抗命罪,判他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2017年3月2日上午,曹姓上士值星班長、鄭姓中尉副連長帶領全連士兵到成功嶺靶場訓練射擊,曹多次點呼吳姓二兵出列領槍,但他卻遲遲不領;當鄭下達「把槍交給我」的命令時,這時吳卻「堅不放手」。李姓、林姓同梯見狀,擅自上前把吳拉倒、圍毆,林還用鋼盔攻擊他,吳的右臂、前額有3處各約3x2公分、2x0.5公分、1x0.5公分擦傷。
這一梯的義務役皆已退伍,國中畢業的李目前待業中,林則在中國大陸的房地產公司上班,兩人都不坦認犯行,也不肯和解。士林地檢署指控李、林平常就藉機欺負吳,這回沒經副連長的命令就逕自毆打同梯,「惡性重大」,不過高院認為這部分沒有證據,且一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吳姓男子也控告另名蔡姓同梯也參與圍毆,但吳說法前後不一,其他人也沒看清楚蔡是否有打人,蔡一、二審都獲判無罪。吳反因行為粗暴,對蔡揮拳致傷,被禁足7日。
吳姓男子2017年進陸軍104旅步4營步1連擔任二兵,因違抗值星官、副連長命令,李姓、林姓同梯看不下去、上前圍毆他。李、林被依傷害罪各處30、50日拘役,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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