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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3-7 06:54:06

一名男子去年底闖入桃機一架班機起落架遭逮,法院判處5個月徒刑,執行完畢需驅逐出境,但因其國籍身分未明,移民署除暫時收容並清查其身分,近日將研議對策;雖此案堪稱史無前例,仍有移民官推測男子最後可能依法採取替代收容,間接在台恢復部分自由身。

去年11月2日,該名男子從桃機旁草叢衝向華航一架飛往帛琉的班機起落架,遭通報逮捕後,警方發現其持有一本俄文聖經、手機、行動電源、打火機及十字架項鍊,經移民署指紋比對、臉部辨識系統及警政比對系統清查後,無法查明其身分資料,又因他從頭到尾不發一語,檢方起訴書只得以「如附表照片所示之人」特定身分定義,並以「A男」為代號。

桃園地院3月3日開庭時,男子突然用中文說「耶穌基督是上帝」,隨後恢復沈默;法院審理2日後判決男子5個月徒刑,執行完畢驅逐出境;扣除收押4個月,預計4月1日可出監,但理應負責遣返外籍人士的移民署卻遭遇困境。

有移民官指出,國籍身分未明,又怎麼證明他是外籍人士?沒有驅逐目的國,移民署該將其遣返何國?雖移民署初步回應,將依法暫予收容,必要時請外交部協助查明男子國籍,辦妥旅行文件,將其強制遣返出境。

但部分移民官說,且不論案件起訴之前,已透過警政、移民系統清查男子身分仍未果,未來若將男子交由移民署處置,所謂「透過外交管道清查身分」,其實就是海底撈針,考量我國外交困境,更可謂機會渺茫。

若先行收容該名男子,也不是長久之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無旅行證件不得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但移民署收容外籍人士不可超過15天;等到收容期限一到,就只能採取收容替代處分。

所謂收容替代處分,即移民署認定收容對象在陳述意見後,認定不暫予收容為宜,收容對象可找我國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讓收容對象有條件進行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進行收容替代處分時,移民署可規定收容對象定期至指定的專勤隊報到,限制居住處所,定期到指定處所接受訪視,立即回覆移民署人員聯繫,若違反規定可沒收保證金,但對收容對象來說,其實就是在我國境內部分恢復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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