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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3-8 07:23:08


66歲黃姓男子以自己罹患心臟病,無法工作沒收入,向3名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黃子女以父親在他們小時候,因工作不穩定入不敷出,都由母親照顧扶養至成年等理由拒絕;但法官經查,黃創業開工廠後,雖因賭博怠於工作,但至少提供子女居住處所,了解子女就學情況,並非不聞不問,裁定同意黃聲請,黃子女每人每月須付給父親3500元。

黃向台南地院提出聲請,他2014年間因膝關節疾患,置換人工關節,2018年初雖短暫就職,但同年5月因關節疼痛,無法繼續工作而離職。他還有心臟病,年事已高逾法定退休年齡,無法工作沒有收入,生活陷於困頓,向3名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黃的三名子女則不同意父親請求,主張他們從小由母親單獨扶養,不願給付扶養費。黃子女說,父親因缺乏責任感、嗜賭、工作不穩定、入不敷出等原因,從小未照顧扶養他們,父母離婚後,都由母親照顧扶養至成年。

黃前妻證稱,第二個小孩出生的時候,房子是前夫租的,那時候租金都是前夫付的。至於夥食生活費等有時候前夫會給,有時候不會給;前夫會帶全家大小出遊、吃飯,但很少,偶爾會。

法官認為,黃自行創業開車床工廠,因賭博、負擔雙親扶養責任及怠於工作等因素,雖然對子女未盡扶養責任情節日益嚴重,但婚後有正當工作及收入,還承租房屋及負擔租金,也會提供生活費用,對於子女就讀學校亦有所悉,並無不聞不問,難認有未照顧或扶養子女情形,同意黃聲請扶養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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